时间:2020-11-24 12:04:23来源:
Cowen的Westminster Research Associates首席执行官Chris Tiscornia(如图)– MiFID II 1指日可待,许多资产管理公司仍在争先恐后地实施符合其研究捆绑要求的流程。
随着买方和卖方明确协商研究价格,许多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已公开宣布,他们计划从自己的资源中为其MiFID II实体提供外部研究资金。尽管其中一些管理人员正在分析是否将这种做法扩展到其他司法管辖区,但他们的大部分资产将继续与欧盟以外的贸易委员会一起获得资金。
2015年上半年,整个行业内真正的担忧是,即将到来的MiFID II指南可能会被解释为将投资研究视为诱因,从而促使投资经理直接支付研究费用。在2015年下半年,许多行业参与者–监管机构,政客,买方和卖方参与者,独立研究提供者–告诫说,如此重大的改革将在行业内外引发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考虑到这些担忧,2016年4月发布《授权指令》时,欧洲委员会(EC)允许将佣金分配安排(CSA)保留为研究付款账户(RPA)可用的资金机制之一.2
对于资产管理者来说,吸收欧洲研究成本的最新趋势是否是由于察觉到的运营复杂性或竞争机会所驱动,对于某些资产管理者来说,重要的是重新考虑如果直接融资盛行的话可能产生的某些影响在行业中。
监管机构
MiFID II的非捆绑需求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基础资产所有者对研究成本和价值的透明度。对于通过RPA为研究提供资金的资产管理者,建立更严格的研究评估和预算流程以及增强的报告要求,可以提高研究人员在研究获取过程中的责任心。
直接为研究提供资金的资产管理者,无需像通过RPA为研究提供资金的公司那样,受到相同的研究预算和客户报告要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造成了一个更加不透明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投资者可能仍会以嵌入式管理费或更高的执行成本的形式承担研究成本,但无法了解其经理的研究成本。
资产管理
最大的资产管理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为他们更有可能拥有足够的规模和内部资源来直接承担研究预算的资金。如果直接融资在该行业中变得更加普遍,中小型资产管理者将处于令人难以接受的境地,即必须提高他们的费用(好运)或试图以更少的信息来生成alpha,从而影响他们的绩效。采取直接融资途径的小型资产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业务运营压力,尤其是其吸引投资人才和进行广泛研究的能力将受到极大挑战。
在已经非常需要主动资产管理者的环境中,这些压力将加速向被动策略的转变,并不可避免地导致资产管理行业的进一步整合。毋庸置疑,资产管理者及其产品缺乏多样性和较少的选择是直接融资运动的潜在后果之一。
性能
伦敦最近的公开辩论主要集中在成本,研究经费来源和方法上。直到最近,才有少数资产管理者公开露面,以向投资者强调其他两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价值和业绩。
尽管他们在公开辩论中的发言权较弱,但与我们交谈的对冲基金经理并没有失去这一点。尽管一些长期任用的经理人会在这个动态的时期内减少与研究提供者的支出,但对冲基金领域已经认识到,他们获取独特的专有信息的能力将使其处于领先地位。此外,对冲研究的直接适应还没有在对冲基金领域转化。大多数对冲基金认识到RPA模型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进行一系列研究,同时仍为他们提供满足MiFID II报告要求的平台。
研究范围/ IPO市场
MiFID II报告要求应建立一个透明且效率更高的市场,使客户可以将其研究支出集中在真正有区别的研究上,以帮助他们执行。
但是,对整个行业和经济的另一潜在后果可能是中小型公司的研究覆盖率下降,这随后将对IPO市场施加压力。随着买方公司对他们所消费的研究以及与之签约的研究提供者的要求变得更加具体,这将不可避免地对卖方商业模式施加压力。
虽然最大的卖方公司将为其买方客户提供滨水服务,但价格压力将迫使精品公司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决定是否应继续提供研究服务,以及是否继续提供研究服务。和他们应该覆盖的区域。研究提供者可能会选择涵盖最赚钱的行业和公司,要么基于直接从其研究产品中产生的收入,要么是由于有可能在公司的其他领域(例如银行业或交易业)产生费用。
这种动态可能在当前不受欢迎且对研究提供者不利的行业或公司中造成研究真空。对于小型公司的研究范围尤其如此,因为它本质上是一个流动性较小的市场。缺乏覆盖将意味着新上市公司将很难吸引投资者的兴趣,并可能激励公司更长时间地保持私有化,以确保它们获得研究覆盖。
运营与报告
选择通过交易费用为RPA提供资金的资产管理者会感到自在,他们将有能力根据行业对MiFID II的回应,从2018年1月开始为资产所有者提供必要的报告。第三方提供商(包括提供RPA管理的软件公司和经纪交易商)已经设计并增强了其产品组合,以帮助客户响应法规。例如,我们的威斯敏斯特RPA业务提供了一些工具,使资产经理可以在公司,基金和策略级别创建预算;根据这些预算分配研究经费;并为其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生成符合MiFID II的报告。
最后的想法
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4月发布其委托指令时,有效地为资产管理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用于研究付款。尽管一些具有足够规模和内部资源的经理将选择承担研究费用,但其他公司将认识到替代融资模式更适合其规模,策略和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并将选择直接收费为RPA进行融资。或使用增强型CSA。我们希望,整个欧洲和美国的国家监管机构认识到在融资方面需要灵活性,并营造一种环境,为各种规模的资产管理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便他们从许多不同的来源获得研究成果并最终提供为其投资者提供价值和更好的业绩。
1指令2014/65 / EU和法规(EU)第600/2014号,统称为“ MiFID II”。2委员会委托指令(EU)2017/593(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官方期刊版本;委员会2016年4月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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