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13:00:07来源:网络整理
股票代码:603676 股票简称:维新康 公告编号:2021-082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决议:否
一、会议和出席
(二)股东大会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产业基地合营路8号5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所持股份:
(四)投票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主席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张勇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监事3人,在场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核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称: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审核结果:通过
投票:
2、提案名称: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3、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提案名称:关于单募投资项目储蓄永久补充营运资金的提案
(二)累积投票决议
6、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股东投票情况低于5%
(四)议案投票信息
1、本次会议议案四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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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决议6、7、8项涉及逐项表决,每个分项决议均经过逐项表决。逐项投票结果见累积投票议案的投票结果。
三、律师证人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碧清、吴昊
2、 律师证人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将与公司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布。
四、参考文件目录
1、经董事、记录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维新康药业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3 日
股票代码:603676 股票简称:维新康 公告编号:2021-081
西藏维新康药业有限公司
约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
信息公告
●本次股权变动系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被动摊薄所致。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经纬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勇、西藏维信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77%的股权。上市公司。 3.28% 减少到 70.19%。
西藏维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关于股权变动超过1%的通知》,现将股权变动情况公告如下如下:
一、本次股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注意:
1、本次股权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30,996.36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73.28%。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期授予和预留部分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和2021年11月16日完成授予登记。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增加,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减持合计2.19%。
2、本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具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的委托、限制或其他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
3、本次变更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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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权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注:本次股权变更后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均具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的委托、限制或其他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
三、 后续事宜
1、本次股权变动的部分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编号:2021-057)。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减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或自减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344,590 股。减持预案。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689,180股,减持总额不超过13,033,770股。截至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共计3,924,900股,剩余9,108,870股尚未完成。
2、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股权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股权激励造成的被动摊薄。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特此公告。
西藏维新康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股票代码:603676 股票简称:维新康 公告编号:2021-083
西藏维新康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通知债权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西藏维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售股的议案》。 《股权激励计划》于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的议案》。注册资本及修改方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一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辞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的11.00us限制性股票。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3,602.900,000股减至43,591.900,000股。公司资本金由43.60元2.90万元减至43.591.9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公告》关于注册资本的变更及修改”。
二、债权人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凭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证明进行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效力。公司将继续按照原债权文件履行相关债务,回购注销将继续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向公司提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携带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在现场提交索赔。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应当致电公司证券事务部确认。索赔声明的具体方法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公园南路5号工业中心4号楼3楼
2、申请时间:2021年12月23日起45天内(现场申请受理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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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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