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4 14:02:13来源:网络整理
中新网11月26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布。公众咨询。
公告全文及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28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应于2002年12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联系人:周振宇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城坊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
传真:66012748
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同业拆借业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拆借(以下简称同业拆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借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同业拆借业务,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不属于本办法。
城乡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此项业务。
第四条 同业拆借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拆借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拆借期限的一半。
第五条 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除利息外,贷方有权向借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承诺费的方式由贷方与贷方约定。
第六条 同业拆借人双方拆借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率管理要求进行评估。借款人同业拆借月末余额占人民币负债总额月末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办法》发布之日,借款人比例不超过40%的,最高不得超过40%;借款人比例超过40%的,以当前比例为上限,逐年平均降低至2006年12月。3月31日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在评估存贷比时,将同业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纳入存贷比的贷款余额评估中;同时,同业拆借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存款余额考核。
第七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出借人和出借人在同业拆借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工商企业信贷管理办法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拆借风险管理。
第九条 出借人和出借人应当在同业拆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每次取(还)款发生后,将同业拆借的合同金额、取(还)款金额、期限、利率. 等信息录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第十条 提供同业拆借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设置“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用于对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进行核算。 ——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贷款资金。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会计科目设置应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具体由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应当对双方在同业拆借业务往来中提供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保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同业拆借一方或者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方或者双方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
(一)借款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贷款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设置“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将同业拆借资金列示于其他账户;
(四)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或录入信息与事实不符;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对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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