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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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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来制定这个方法。

中文名

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出版商

中国人民银行

目录

12

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基本信息播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28号

2002.11.26

为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征求意见。

各单位和个人应于2002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周振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城坊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

传真:66012748[1]附件

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播出

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拆借(以下简称同业拆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借贷业务。中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国银行将经营人民币业务。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同业拆借业务,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城乡信用社的经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同业拆借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拆借可展期一次,最长展期不得超过原同业拆借期限的一半。

第五条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和计息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利息外,贷方有权向借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承诺费的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同业拆借人双方的借贷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率管理要求进行评估。

借款人同业拆借月末余额占人民币负债总额月末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办法》发布之日,借款人比例不超过40%的,最高不得超过40%;超过40%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比率逐年平均下调,2006年12月31日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在评估存贷比时,将同业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纳入存贷比的贷款余额评估中;

同时,同业拆借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存款余额考核。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贷方和贷方在同业拆借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工商企业信贷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拆借风险管理。

第九条 出借人和出借人应当在同业拆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每次取款(还)发生后,提供同业拆借合同金额、取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录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第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应当设置“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用于对同业拆借进行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同业拆借资金。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会计科目设置应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合同。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在同业拆借业务中应当对双方提供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对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同业拆借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对一方或者双方给予警告,并处以下罚款: 3万元以上:

(一)借款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贷款比例超过这些措施的规定;

(三)未设置“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将同业拆借资金列示于其他账户;

(四)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或录入信息与事实不符;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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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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