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3:09:21来源:网络整理
一、监管措施
1、案例:
2016年7月8日,华泽钴镍(000693)收到深交所处罚通知书。深交所认定华泽钴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及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交易,未履行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业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纠正;三、前期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公开谴责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关联方兴旺集团及13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管依据:
(1)证监会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章:责令改正、进行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备案并公示、认定不合适的候选人;拒绝更正将被警告和罚款;。
(2)本所自律措施:深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书面警告、聘任、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自律措施较高。《创业板上市规则》有类似规定。
二、很好
1、案例
(1)承兴(600078)控股股东非法占用资金7.4亿,公司被证监会罚款60万,董事长李兴、周忠明被处罚30万.
(2)宏磊股份有限公司(002647)2014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1489号))。关联方红雷集团占用资金未披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0万元,其控股股东、时任红雷董事长兼总经理齐建平被罚款20万元。 p>
2、处罚依据
(1)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警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下罚款。 3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6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三、证券市场禁止
1、案例:
(1)华泽钴镍(00069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子公司资金,2013年占用资金余额为10.@ >81亿元,2014年度占用资金余额14.15亿元,2015年占用资金余额14.97亿元。《证监会市场准入禁令》决定》[2018]1号:一、董事长王涛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市场,自协会公告决定之日起,不得聘任从事证券业务或终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对王英虎副董事长采取10项措施。2018年证券市场禁入期间,自自协会决定公告,禁止入境期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不得从事安全工作从事经营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郭立宏 将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协会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禁售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诚兴股份有限公司(600078)2017年8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止通知书》(刑字[2017]90号)),承兴违规股票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李兴、周忠明对诚兴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为严重;付本度为直接责任人员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第33项《证券法》第233条和第3条(一))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会拟对董事长李兴、周忠明实行证券市场禁售10年,对付本度副理事长实行证券市场禁售3年。
2、处罚依据:
(1)证券法:第23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处以证券市场对责任人的禁令。进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时间甚至一生。
(2)《证券市场准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证券市场准入禁止措施。被中国证监会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在禁止期内,除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职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券市场应当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由所在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禁职。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至5年的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进入证券市场5年至1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可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终身处分。证券市场禁止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捏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5年内给予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五年内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个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采取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
四、民事赔偿责任
1、案例
(1)2015年1月,宏磊股份有限公司(002647)关联方资金被占用,投资人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安泰集团(600408)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占用,余额为1 2.20 亿非营运资金。人民币;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关联方鑫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合计15.16亿元;关联方安泰置业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合计25.64万元。但在安泰集团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未及时准确披露。
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投资人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回复通知172份,要求赔偿总额为27,094,308.87元。其中:原告与公司和解后撤诉51件;已在法院调解的案件20件;原告撤诉2件; 6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公司已就上述法院裁定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80起案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索赔依据
(1)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好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市[2003]2号)
第21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向投资者作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负责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规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免责。
第二十九条 失实陈述人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作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失实陈述人赔偿损失; ,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和补偿已缴付的金额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五、刑事处罚
1、案例
佳都科技(600728)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2005年2月6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26日, 2007年,公司收到《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普字[2006]36号),证监会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期报告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第一款,或披露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
公司认为,上述涉及占用大股东资金、违规担保的信息披露不实记录和遗漏,系原董事长邓龙龙个人犯罪行为所致,已被天河区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公司已提起行政复议。
2、处罚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三)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为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规定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四、依法对非法挪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负责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机制,增加非法占用数量。对资金和对外担保的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改正、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自该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者未及时清偿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因公开发行证券或其他审批事项,其信用不良记录已向国资委、银监会及相关地方政府报告。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他们被免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三、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对上市公司违反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合作,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加大对隐瞒行为的隐瞒。对上市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担保信息和违规担保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放贷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银监会将依法对有关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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