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4:07:02来源:网络整理
发行部门:财政部
版本号:
一、一般会计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工业企业。(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数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核对账目,各部门和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重组。
企业在填写会计凭证和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主题名称。 (三)本系统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做统一规定,在保证账目清晰、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情况可自行制定。是统一的。
鉴于目前大部分国有工业企业采用借记账法和贷记记账法和增减记账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说明中也明确了这两种记账方式的记录。主要会计项目的使用和分录示例。账户方向。但是,这些过账方向指的是过账总账科目的方向。采用借记贷记会计方式时,总账科目与其所属的各个明细科目的记账方向(借记或贷记)是一致的。采用增减核算方法时,部分总账科目与其各自明细科目的核算方向(增减)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账的核算方向应根据属性分别确定。 (四)本系统引用的现行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依据。今后融资租入的生产设备是固定资产吗,如果这些规定修改或废止,企业应按照新的会计科目需要变更的,由财政部统一修改。(五)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直辖市可以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根据本部门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必要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记录。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该制度的补充规定,要求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统一执行的,应当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照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企业没有相应会计科目的,可以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合并部分会计科目。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详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略)
三、新旧科目对比(略)
注意: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上述会计科目进行以下增减和补充:
1.在境外冻结存款等资产的企业可添加“103境外冻结资产”账户。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增加“412长期负债”账户。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附属工业企业独立核算的企业可增加“107子公司资金占用”科目(包括“子公司固定资金占用”和“次级流动性占用”资金”。所属工业企业可在“401固定资金”和“403流动资金”科目中分别增加“上级固定资金分配”和“上级分配到流动资金”的详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添加“163外购商品”的主题。
5.国家划拨专项储备资金的企业,可增加“139专项核准储备物资”和“404专项核准储备资金”标的。
6.经常收取包装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增加“444押金”账户。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物资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111物资采购”和“129物资成本差异”科目,而增加“130在途物资”科目。
8.分别计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可增加“146废品损失”和“1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组合某些会计科目。比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结合“141基础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费用”和“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入“140制作费用”科目。
10.为适应各种会计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离一些会计科目。例如,采用借方和贷方会计法的企业可以将“151预付费用”和“431应计费用”合并为“150预付和应计费用”,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49其他应付款”合并为“资金”。并入“190 其他交易”。对于采用增减核算法的企业,“123包装”科目可分为“123包装”和“433包装摊销”两个科目,“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可分为入“124”有“低值易耗品”和“434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而“611利润”科目又分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 304营业外支出”和“305资源税”“四大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号固定资产
(一)该账户计算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各类劳动力数据为固定资产:
1.使用寿命1年以上;
2.单位值高于规定标准。
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消耗品。
有些劳务材料虽然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务材料,也应列为固定资产。部分劳务材料的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损坏的,经财政部门特别批准后,不得列入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类。
1.生产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为生产服务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密不可分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械设备的基地应列在每一个装备价值不计入此类。
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按其主要用途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山、隧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码头、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栅栏等。
(3)动力设备:指用于产生电、热、风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
(4)传导设备:指用于传输电、热、风、其他动力和液体、蒸汽的各种设备。如电网、输电线路、电话电报网、热网、水和污水系统及蒸汽、燃气、油等输送管道
(5)工作机械设备:指具有改变物料性质或形态的各种机械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炼炉、加热炉、干燥
(6)工具、仪器和生产工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工具、仪器和生产工具。如切削工具、滚压工具、模压机、铸模、风镐、检查、实验和计量器具,以及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
(7)运输设备:指运输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机车、油罐车、水路运输的摩托艇、驳船、渡轮、公路运输的汽车、拖车、手推车, 航空运输飞机等。
作为运输设备一部分的所有附件都应包含在运输设备的价值中。
(8)管理工具:指测量工具(如地磅等)、消防工具(如救火车等)、办公工具(如打字机、卷柜等)。 ) 和其他管理工具和设备。
(9)其他生产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生产固定资产。
2.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宾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会所、食堂、卫生间、理发室、医院、疗养院、特种科研实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新增的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已批准转入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
因季节性生产、大修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车间更换的机器设备,应视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要固定资产。指企业不需要使用,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曾单独估价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计入与该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得单独计入土地价值。
7.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的机器设备。租赁期内按国家固定资产管理。
(三)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以基本建设资金购建或借入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确定的价值入账。已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可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进行调整。
2.以专项拨款、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包括各类专项贷款、应付进口设备款、应付债券等,下同)等方式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属于以实际全成本核算为准。
3.无偿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的原账面价格减去原安装成本,再加上转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入账。转让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费及杂费,应计入改造基金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转出方和转入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的,可以按照各自的标准核算。
4.有偿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转出价或双方约定的价格加上已付的包装费、运费和安装费入账。
5.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出资单位的账面原价入账。用于定性估值确定的数字会计。
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设备的价格、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入账。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改扩建过程中的价格变动收入中扣除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再加上增加的改扩建支出。会计。
8.固定资产大修项目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属于续约等专项资金和重建基金,以及专项拨款和专项借款费用部分。 ,应该会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规定使用大修资金的,还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9.存货存货的固定资产,按其全部重置价值(即购回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入账。
(四)企业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
2.添加额外的设备或改进;
3.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4.根据实际值调整原来的估计值;
5.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建设单位划拨基本建设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等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借入(增加)计入“固定资金”科目,建设单位上交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入(增加)基础设施借款。 ) 在这个主题中,并在“基础设施贷款”主题中记入(增加)。
对于无偿转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增加)科目(转入单位的原账面价格减去原安装费用),贷记(增加)“固定资金”科目(净额)固定资产))和折旧帐户(折旧)。转让企业的安装费用应计入转让的固定资产价值。
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有偿转入,借记(增加)当前转让价或双方约定的价格以及已支付的包装费、运费及杂费;记入该账户,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包装费、运费及杂费,贷记(增加)“固定资金”科目,并按当前分配价格的差额贷记(增加)“折旧”科目和实际付款; )记为“专项资金”科目,贷记(扣除)记为“专项存款”等科目。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有偿转入,并应通过“特殊材料”和“特殊工程费用”科目核算。安装完成并交付生产验收时,以当前转让价或双方协议价加上已支付的包装费、运费和安装费,借(加)到本科目,按工程实际成本计算(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费和安装费)计入(增加)“固定资金”科目,差额计入(增加)“折旧”科目;同时“专项资金”科目借记(减)贷记(减)注意“专项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被投资单位的原账面价格借记(加)入账面账户,贷记(加)入合营企业双方确定的价值定性价格。 “资金”科目,根据账面价值与双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增加)“折旧”科目。双方根据定性评估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被投资单位原账面价值的,以定性评估确定的数量在账面余额中借(增加)入(增加)入账(增加)。 ) 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账户。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采购的单台试验装置、试验装置、试制关键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的微机,以及会计电算化批准采购的单系统5万元以下的微机成本,可按规定一次或分期摊销,不再计提折旧。购买时,按其原价,借记(增加)账面账户,以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贷记(增加)“固定资金”账户,并按原价扣除净值,折旧后的差额作为折旧,记入(增加)“折旧”科目;同时,将实际支付减去净额后的差额借(增加)到“预付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专项资金”科目,根据支付的价格贷记(减去)“银行存款”的标的。
存货过剩的固定资产,借记(增加)账面账户(替换全部价值),贷记(增加)“待处理资产过剩”账户(替换全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帐户(按年龄估算的折旧金额)。
(六)对于有偿或无偿转出的固定资产,借(减)“固定资金”账户(净值)和“折旧”账户,贷(减)该账户(账面原价) )。
收到转让单位的价格后,借记(增加)“专项存款”科目,贷记(增加)“专项资金”科目。
转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在投资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折旧后,借记(增加)“长期投资”科目,按折旧折旧,借记(减少)“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减)记入该科目。定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转出投资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存在差异的,“长期投资”标的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加)额,借记(减去)根据已经提供的折旧。 “折旧”账户,根据确定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减)“固定资金”账户(如果确定值高于账面净值,应贷(加)入) “固定资金”账户),按所投资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格贷记(扣除)该账户。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借记(减)“固定资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减去)这个主题。
紧缺的固定资产和因损坏或异常损失需要清理的固定资产,借记(加)“待处理财产损失”账户(净值),借记(删除)账户“折旧”,贷记(减)该账户(原账面价格),然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报废固定资产清算可变收益,借记(加)入“专项存款”等科目,贷记(加)入“专项资金”;科目、学分(扣除)“专项押金”等科目。
所有已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均应登记在设备检查簿中。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寿命、实际使用年限、清算批准日期、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完成日期、原价、计提折旧、变价收益、清算详细记录在参考书上。费用等。
(七)改扩建中的固定资产作为闲置固定资产处理,改扩建完成后转为在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改扩建资产(即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可变价格收入后的净额),借记(增加)账面科目,贷记(增加)“固定资产”资金”帐户。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工程实际成本,借记(增加)记入科目,贷记(增加)“固定基金”科目。纯属人员保护的人防设施,应记入设备核对簿,不记入本科目。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记入设备账簿,不记入本账。
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的改良工程,按照实际工程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分类。租赁期届满,将租入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出租人时,按照租赁的规定按有偿分配或无偿分配处理。
(十)经领导批准,企业内部车间、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生产性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转为在用固定资产资产转为闲置固定资产或不需要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生产设备是固定资产吗,不需要进行一般分类核算。应在相关明细账户之间进行转账。
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在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进行转让,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改为“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10一)各类重要技术资料,不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分类编号,登记在参考书上,并妥善保管。
(10二)本主题应设置以下详细主题:
1.生产固定资产;
2.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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