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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08-12 14:00:24来源:网络整理

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监管工作的意见》商品房资金”。

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包括定金、首付、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为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以工程建设成本和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用为上限;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上限的预售收入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从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门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材料、设备和工程进度款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贷款(贷款)。资金本息不得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价、罚款、营销费用和职工工资。

对重点监管资金,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完成前不得擅自扣划、划转资金;已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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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重点监管资金数额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情况等情况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价格征收账户,不得向购房者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征收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后,方可发放抵押贷款。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与商品房网上签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对接。公积金管理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联合网上银行系统。共享房屋网上登记、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数据,动态监控监管账户资金存入和使用情况。

为加强监督核查,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定期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范围内违规挪用资金。,停止发放,并立即通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对重点监管资金支出与项目形象进度不符、资金分配异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资金的名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协议暂停项目商品房建设。预售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网上签订备案买房资金监管费用标准,并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调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不能继续担任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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