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10:00:48来源:网络整理
澎湃新闻记者葛佳
4月18日晚,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第二批6只私募基金备案案例。
第二批案件包括提供“页图”备案材料、“壳基金”备案、不遵守募集监管协议、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系薄弱、基金投资错配期间,以及出售投资的经理。决策权成为“渠道”的情况有六种。
其中,每一个案例都与具体情况的描述和分析相匹配。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直观描述和针对性分析,明确现有规则的背景、相关考虑和应用,让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快速、清晰地了解当前的需求。
2021年9月,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立案公示机制,发布第一批私募基金立案公示。
据悉,本案公示旨在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经营,不涉及新规的制定。从前三例公示后的情况来看,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效率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
中国基金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关注备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调研,及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件公示,尽快向私募股权行业传递监管和自律的指导,推动私募股权行业更好地发展。 .
案例一:提供“页图”备案材料
1.案例
近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出现材料造假现象,表现为:部分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风险披露存在不合规内容,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不通知投资人重新签署的情况下,采用仅将修改后的合同页调换,附上原签署页的不合规方式,作为“新签”版合伙协议重新提交。
2.案例研究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隐私权指引》第二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第十二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上述案件中,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合伙协议内容,不仅涉嫌诈骗投资者,还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监管部门和自律部门。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已退回整改要求,并对欺诈、违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
案例2:构建募资完成的假象并申报“空壳基金”
1.案例
近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报“空壳基金”,表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分批提交多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个私募基金为同一投资人(如果同一投资者是同一投资者)。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且实缴金额极低,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获批后短时间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再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始投资真实招聘。
2.案例研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保密规定》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书,承诺募集完毕。完全的。在上述案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隐私权指引》的要求,未募集真实投资人资金而提交备案。针对此类情况,协会已在备案过程中询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私募基金投资人是否为真实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真实投资者募集资金后进行备案,以便指导私募基金管理。合理合规的业务发展。后续,协会将继续关注和规范“空壳基金”备案工作。不办理“空壳基金”备案。对频繁提交“空壳基金”备案、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酌情采取自律措施。
案例3: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要求
1.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A向私募基金B提交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监管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资金监管机构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且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活动管理办法》。此外,协议中约定筹款监管机构仅承担协议明确约定的形式审查、出具声明、通知、配合调查等义务,不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责任。 .
2.案例研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户用于私募募集结算资金的统一归集、投资者收益分配、赎回资金的支付、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等,确保募集资金归还。以同样的方式筹集资金;二、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和责任 在划分和保障资金划转安全方面,募集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管协议的规定,有效监管募集结算资金专户,对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资金监管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未体现上述内容,募集资金监管机构仅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并未履行募集资金监管义务。按照《筹资办法》的要求。已退回《募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资金监管机构沟通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
案例 4:普通合伙人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之间关系薄弱
1.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A向私募基金B提交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C,属于普通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情况。关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A表示,普通合伙人C、投资人(控股股东)D女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关键职务。私募基金经理职位,符合关系要求。
2.案例研究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渠道化,保证私募基金治理的一致性和运营稳定性,协会要求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开,并应有关联方关系。这里的关联关系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且两方或多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受到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第36号——关联方披露,构成关联方。此外,如果普通合伙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也认定存在关联关系。本案中,D女士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其职务也是清算部的负责人。不符合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出资要求,已退回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 5:基金投资于久期不匹配的基金
1.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基金B备案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基金到期日为2030年3月。私募基金B的投资人之一为私募基金C,已备案。私募基金C的到期日为2024年12月,早于私募基金B的到期日,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2.案例研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隐私权须知》第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进行短期募集与长期投资、期限错配、单独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因此,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在投资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基金)时,应坚持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关注基金久期是否涵盖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时间。在上述情况下,上级私募基金的存续期比下级私募基金备案的存续期短5年左右。封闭式私募基金在投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容易造成流动性风险,损害投资者权益。因此,协会已返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6:管理者交接投资决策权成为“渠道”
1.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私募基金B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具有双重执行合伙人结构,即私募基金管理人A和未注册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中的职责分工, C机构负责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同时,C机构将收取部分资金管理费。
2.案例研究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经营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认真履行委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委托职责委托他人。本案中,C机构未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C机构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将投资决策权转让,将应履行的受托责任转移给他人,成为非注册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要求。
其次,基金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支付私募基金的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运营成本,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项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本案中,C机构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了基金管理费只能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规定。综上所述,协会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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