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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图)

时间:2022-09-22 10:01:02来源:网络整理

曾刚/文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步伐明显加快。除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外,也有相当数量的非金融主体参与其中金融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形成了大量的各类金融管控平台,也存在一些隐患。生成。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

日前,针对金融控股监管重点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 "),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

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框架

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中信、平安试点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拉开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序幕。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意见》明确要求“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大型金融机构开始试点。一体化运营。从是否已经进入金融监管体系来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一类以非金融企业为主。

从规模上看,由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占据绝对比例。此类金融控股的主体均为持牌金融机构,具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并纳入并表监管。此类金控的经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较好,更能体现金控在综合经营中的优势。

以自然人为主体的非金融企业或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务院直属的中信和光大集团。第二类是以央企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招商局集团等,也形成了资产规模庞大、金融牌照基本齐全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是经当地政府批准,参与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第四类民营企业(包括互联网公司),民营企业为不同目的搭建金融管控平台,有的是完善现有业务体系,最终实现产融结合发展;有的可能是出于产业转型的需要,通过发展金融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分散经营风险等收益,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风险、内部利益冲突和监管套利。 ,从真实到虚拟等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启动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将之前处于监管框架之外的非金融主体(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其中。监管框架。对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控股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认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利用业务多元化的特点,发挥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从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合理降低成本,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集团内不同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客观存在的,是合理的。但不恰当的关联交易也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分散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非法关联交易将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公司,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应在本级层面进行关联交易管理,还应从集团整体的角度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在监管方面,央行作为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为金融机构时,关联交易的管控还应遵守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金融监管机构。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是关联方的认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同级关联方的定义和最低合理范围,包括股东关联方、内幕关联方和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确定为同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而在关联交易的分类中,关联交易的类别从交易主体、经营目标、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维度进行划分。

二是关联交易管控。 《管理办法》对内部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从制度设置、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内部问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制度层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确保集团各层级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有效连接。在治理结构方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职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并维护关联方名单。

三是禁止类似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必须禁止的10项具体行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此外,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禁止行为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还禁止“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传递或不正当转移风险”。这是针对互联网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的针对性规定,目的是避免部分企业利用数据,信息和其他相关交易进行监管套利,防止数据和信息被滥用金融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四是强化报告披露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度提交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外部关联交易综合分析评价报告。集团的关联交易,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化经营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打好制度基础

《管理办法》是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来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范性制度性文件。体现了关联交易管理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常态化设立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预计未来将有更多金融控股集团获批设立。同时,金融公司监管体系建设将不断深化,并表监管、资本监管、公司治理等主要重点领域监管规则将陆续落地。继续推动金控集团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不断完善,促进金控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奠定更好的制度基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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