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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反垄断专家黄勇:让利好民营经济的信号变“定心丸”,关键在法治

时间:2022-12-22 08:10:31来源:新京报

今天,财经视野小溪给大家讲讲来自新京报的《反垄断专家黄勇:让利好民营经济的信号变“定心丸”,关键在法治》。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新发展格局下,如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12月20日下午,反垄断专家黄勇在“第十四届北京民建非公经济法制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表示,只有将政策落实为法治的保障,才能使利好民营经济的“信号”真正成为企业的“定心丸”。

灵活的政策需与法律协调,以稳定预期

随着“新十条”发布,我国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正在显现,进入“后疫情时代”,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企业生存艰难、复苏困难、创新受阻、出口受限,同时面临来自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制裁”等诸多不确定性,如何保障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建中央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表示,首先要为政策的明确和落实提供法治保障。

我国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领域、各方面都基本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黄勇提出,政策往往体现为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上的动态调整,具有较强灵活性的特征。因此,需要注意调整中的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以此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预期。

“要落实最基础的产权保护、契约精神和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保障。”黄勇说,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产权,恪守契约精神。这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予以贯彻落实,并加强保障。

其次,需要做好法律和政策之间的衔接协调,通过权威性的人大释法等法律解释,以及出台法律实施细则等路径,加强政策调整同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以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黄勇举例,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同时,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见稿中再次加入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条款,此前该条款在2017年修法时曾因争议过大而删除,因为相对优势地位和《反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有所重叠,容易增加企业合规的不确定性。

黄勇提醒,在出台新的利好政策之前,应首先保证现有法律中的政策已经全面落实到位。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利好的法律规定都需要落实到位。

对标更高标准的制度,才能获得国际话语权

在主旨演讲中,黄勇再次强调,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构建并落实相应法治保障体系,提出在制定、实施和动态调整财政、货币、产业、科技、社会等政策时,都需要符合竞争政策的理念、规则和法律。

“我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要主动对照相关规则推动国内相关领域改革,还应探寻其背后符合市场价值观的更高标准并加以落实,才能更多地获得国际经贸话语权。”黄勇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601099)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我们要对照相关规则,但绝不应局限于经贸协定文本本身,因为经贸协定文本是经过多个国家和地区几轮谈判后,形成的最低限度共识。在这些文本背后,相关国家和地区有着更高标准的市场理念、价值观和制度,我们对标背后高标准的市场理念、价值观和制度,才能在国际上获得更大的经贸话语权。

越是经济下行,越要防止公权力不当干预

“历史经验表明,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增加时,越要防止公权力不当救市和干预市场造成的长期结构性隐患。”黄勇提出,此时财政压力很大,更应当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能做的坚决交给市场,政府要做的则是不断优化政策的实施方式。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发布《关于推动家政进社区的指导意见》。黄勇提出,该文件初衷非常好,是为了实现就业和社区服务之间的需求匹配,但其中补贴的做法在增添财政负担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成本收益不匹配。家政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为实现政策目标,应更多发挥市场方面的力量,财政支出更宜精准地下达给困难群体,让他们有能力购买到所需的服务。

黄勇提示,应注重发挥我国《反垄断法》上特有的规制行政垄断的制度和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继续开展常态化的制止行政垄断执法,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损害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此次《反垄断法》修法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入法,构建了约谈制度,执法机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黄勇表示,当前的政策已经释放了许多利好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号,但只有将政策落实为法治的保障,才能使利好的“信号”真正成为企业的“定心丸”。法治市场经济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编辑 陈静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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