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2:02:19来源:网络整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保障制度司法解释第十条解释
法律条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以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处置程序。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其他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文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本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则(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交易对方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不予审查不属于善意) ),第八条规定不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少数例外情况(即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签字同意),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治理可由股东单独决定。本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的,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无需经过表决程序,未经表决程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
同时,本条规定,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该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似乎是重复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强调的是“提供保证的时间点”。因此,提供担保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判断;但是,如果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提供担保后发生变更,即使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自然人能为公司担保,当他不再是公司股东时自然人能为公司担保,仍然为他在公司的行为付出代价。即只要他在提供担保时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前提是公司因担保责任无法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不是由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条应理解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021)法民申7167号,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制的,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须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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