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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10:03:03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创业事业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怎么样,我司立足1998年原省科委印发的《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项目》,依据《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科技部《关于印发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厅

2006 年 9 月 27 日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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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转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心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又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创业转化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成果和培育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业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各省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创业中心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入驻孵化器提供研发、中试、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金融等服务。 、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技术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应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我收益、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加以充分利用。并结合地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检测、生产等条件,拓展自身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我省创业中心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分类引导”的原则,着力发挥各地技术、人才和产业资源优势。苏北重点支持区域综合创业中心建设;苏南及沿江地区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设计、新材料、环保等专业技术创业中心建设。

第三章识别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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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省认可的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制定了支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投入专项资金建设创业中心。

2、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备专业的招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服务设施齐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学历。 70%以上受过上述教育。

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入驻企业实际孵化面积已占总孵化面积的2/3以上。

4、创业中心有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创业中心的发展。申请省认可的专业技术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制定了支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投入资金建设创业中心。

2、专业发展方向明确,特色服务功能齐全,建立专业技术平台或共享研发设备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怎么样,具备专业技术咨询和专业管理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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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创业中心的专业定位一致。

4、创业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专业的孵化基金、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在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注册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必须位于创业中心孵化场地,产权清晰,自管自筹。

2、公司注重自主开发和创新,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3、创业中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入驻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后毕业。毕业生应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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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内部制度。

第十一条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全年实行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申请省级创业中心认定,应先向所在省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和牌匾,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应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支持与推广措施

第十四条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认定的创业中心应当自承认之日起暂时中止。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各地政府及各创业中心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

第十六条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立社会公益创业中心,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创业建设。系统。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积极探索向市场化方向改革创业中心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各创业中心要坚持“服务为本”的方针,把做好企业服务和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着力加强支持。的孵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科技创业中心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推进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业中心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成立“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和支持协会工作,组织创业中心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该省的创业中心。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工作进行评价,对在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中央。连续两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取消省级创业中心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级创业中心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科技厅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科委《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苏科高[1998]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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