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7 15:04:48来源:
在过去的12个月中,巴哈马审查了其现有的投资基金立法框架,以确保其保持竞争力。在现有框架下,巴哈马引入了一些创新,例如ICON法律结构和SMART基金系列,提高了司法管辖区的形象并有助于吸引新业务。但是,是时候更新2003年《投资基金法》了,该法规定了支持私人财富管理的这些创新工具。
正如巴哈马金融服务局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Tanya McCartney(如图)所评论的那样,虽然在满足集体投资计划的国际监管标准方面,2003年的立法与1995年的法案相比有所改进,但“坚持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因为我们寻求对此类业务保持有吸引力的管辖权。”
McCartney解释说,巴哈马基本上遵守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提出的原则,但共识是我们可以始终努力做更多的事情,“以确保我们在集体投资计划方面保持竞争力”。
“这种对持续改进的承诺促使人们开展工作,以审查和更新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框架。”
2003年《投资基金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托管理人的运作保持一致,并不一定考虑对基金结构中各种角色的适当监管。但是,在如何监管基金经理和托管人方面仍然存在机会。为此,巴哈马证券委员会(SCB)于去年7月开始执行任务,要求两家主要律师事务所制定法律草案并更新《投资基金法》,以帮助支持机构和私人机构,以解决这些差距。财富业务。
“在这方面,当前的立法(IFA,2003年)也许是从更狭perspective的角度来看待信托风险和责任的适当位置,这取决于谁是2000年代初的主要资金使用者,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该政权赋予投资基金管理人极大的信托责任。
麦卡特尼证实:“预计此次审查将导致一种平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责任水平的机制。”
立法框架的改革将围绕基金结构中主要参与者的许可和监督,包括基金运营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和保管人。希望通过加强监管框架,渣打银行将对所有主要参与者的信托责任进行更好的监督,并确保他们遵守适当的持续报告义务,并以此建立符合全球监管标准的最佳实践。
麦卡特尼说,最终,监管环境必须建立一种制度,“其中包括一个强大的许可框架,持续的监管(包括现场和异地检查),调查和执行各种投资基金参与者的监管要求。
“拟议中的立法将试图修改的一个领域是将信托风险和责任集中在基金经理周围,而不是使主要办公室(即基金管理人)成为联络人的当前结构。”
目前,在巴哈马群岛,不要求基金经理获得渣打银行的许可。但是,新法规可能会要求某种形式的许可或注册,具体取决于基金投资者的复杂程度。“此外,委员会很可能为托管人的活动制定标准,并监督此类活动并进行现场检查。基金运营商的活动也是如此。”麦卡特尼断言。
AIFMD需要创新
除了解决托管人和基金经理的机会外,全面改革2003年《投资基金法》的另一个催化剂是欧盟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该指令实施并纳入各个成员国的国家法律后,该指令已运行并运行了数年,该指令的规则自2013年7月22日起适用于AIFM。
“ AIFMD还适用于在欧盟内管理或销售AIF的非欧盟AIFM。因此,巴哈马对欧盟基金的投资经理必须遵守AIFMD的影响和要求。巴哈马证券委员会已经与欧盟成员国的对口监管机构进行了27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以促进它们在各自国家的参与。”
欧洲是希望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市场,因此,经营巴哈马基金的人要有信心并且毫不留情地通过国家私募规则继续将其销售给各个欧盟成员国,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立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
更新监管制度将对维持巴哈马的竞争吸引力大有帮助,并使欧盟监管机构满意已建立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最佳实践,并与渐进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
在业务增长方面,巴哈马在过去四年中看到投资基金数量从735个增加到916个,增长了25%。
自2014年颁布《投资公寓法》以来,巴哈马已有50多个ICON结构获得许可并正在运营。
需要澄清的是,新颖的ICON是支持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就像投资基金在法律上被组织成公司,获豁免的有限合伙和单位信托一样。麦卡特尼解释说,ICON的目的与其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有关,并且被定义为“同意资产合并以共同投资这些资产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
它没有独特的法人资格,但出于立法目的,它能够以其名义持有资产;以其名义订立协议;并以其名义起诉并被起诉。
“缺乏法人资格可以通过任命一名以其名义进行交易,代表并约束ICON的管理员来解决。《投资公寓法》的一项独特功能是为其他类型的实体提供了规定,例如公司,单位信托和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转换为ICON。
麦卡特尼总结说:“ ICON展示了巴哈马对监管环境和我们服务的客户需求的敏锐理解。”
巴哈马是一个管理完善的国际金融中心。巴哈马对该部门的强有力监督以及对创新的承诺,使巴哈马成为投资基金的首选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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