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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投资的披露要求

时间:2020-12-19 13:04:46来源:

葛兰素史克卢森堡公司Arne Bolch撰文–直到最近,2016年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以及《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可能尚未成为资产管理专业人士的重要议事日程。这可能会改变。

本着协议和联合国议程的精神,在欧洲一级采取的措施已经确定(或更确切地说,是)欧洲金融体系需要(i)促进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以及(ii)加强通过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制定来实现金融稳定。

现在这将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非常具体的影响:欧洲委员会(EC)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了一项新法规提案,该提案涉及与可持续投资和可持续性风险相关的披露要求。

拟议中的法规将尤其适用于欧盟内部现有的任何基金制度,即AIFM及其AIF,UCITS及其管理公司以及EuVECA和EuSEF。除了现有的资金披露要求(如UCITS招股说明书,AIF以及KIID和PRIIP的第23条披露)外,该法规还建立了另一项披露制度,旨在通过解决财务方面的透明性问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市场参与者,即基金及其管理者,要披露如何将可持续性因素纳入其各自的投资决策过程,并最终努力降低与可持续性风险评估相关的投资者成本。

根据公开制度,除其他事项外,将要求合格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例如上述基金及其管理人2,在合同前阶段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

(a)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相关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所采用的程序和条件;以及

(b)预计可持续发展风险将在多大程度上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和

(c)有关适用于相关基金或管理人的薪酬政策如何与可持续性风险的整合相一致,并在相关情况下与有关基金的可持续投资目标相一致的信息。

然后,应通过就将可持续性风险整合到投资决策过程中以及针对将在该基金上发布的每个金融产品或基金的可持续性概况的归属制定书面政策,来实现这些披露。此外,网站的所有信息必须保持最新,并且在发生任何更改时,还需要说明更改。最后,必须在定期报告(即相关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提供有关所提供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

当然,该法规追求的是值得肯定的理由,可以肯定任何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都将支持该法规,但是该法规力求将相对笼统的,迄今为止(在法规范围内)未明确定义的可持续性考虑与非常具体的投资回报和报酬联系起来。资产管理专业人员。因此,建议任何资产管理公司监视法规的制定,以确保以可行的形式实施可持续性考虑。 ñ

1.关于2018年5月2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的提案,内容涉及与可持续投资和可持续性风险相关的披露以及修订指令(EU)2016/2341。

2.请注意,设想的更详细的披露要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例如关于追求可持续投资和/或旨在遵循指数或减少碳排放的资金。此外,法规要求进行网站披露,并且营销传播不得违反可持续性披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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