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7 12:02:19来源:网络整理
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收益是经理人的“销售额”吗?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与您实际缴纳的税款相等?
资管新规颁布一年多,我国资管行业开始进入转型过渡期。同时,增值税的税收处理也成为资产管理产品开发中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指出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其中与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主要有三类:
①贷款/类贷款服务:如果将资金借出获得利息,所获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全部为销售收入。
②金融商品转让: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就是销售额。
③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是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收取的管理费。
在实践中该用户是风险纳税人,经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算作经理人的实际收入,但贷款/类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计入经理人的销售额,争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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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金融近期在服务上海、宁波多家私募机构时遇到了以下问题:
税务机关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制报告中没有对资产管理产品等简单计税项目单独设置科目。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尤其是金融产品转让产生的销售,也必须上报。
因此,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私募股权机构只能在税制的“销售”栏目中添加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
图片: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图片:小额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因此,由于此类私募机构连续12个月申报的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总额和其他主营业务的销售总额均超过500万只,很多私募机构面临被迫升级为安一般纳税人的尴尬处境。
针对这种情况,很多私募股权公司选择向税务局解释“销售”的由来。给出的解释如下:
1、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商品买卖差价、贷款服务等不属于管理人个人收入;
2、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产生的增值税,管理人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产品托管人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中划转税款。管理人到管理人税务账户,管理人为资产管理产品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3、根据财税[2017]56号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分别核算资产管理产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交增值税,否则不能计算资产管理产品按简化的3%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在资产管理产品报税时,可直接填写简易征收栏。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系统中没有这样的显示。
4、经理的管理费收入和绩效提成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元。
犀牛·财税
犀牛财经将上述信息告知税务机关后,回复为:按规定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和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金融行业增值税征收方式,表明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正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那么该用户是风险纳税人,对于管理者来说,资产管理产品所产生的增值收入是否应该算作“销售额”呢?
这是系统错误还是应该是?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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