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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2-05-12 09:08:30来源:网络整理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关于天威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旭科[2020]2400号),天威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250,800股,发行价格为6.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15,899,976.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910,320,47元6. 12元。扣除其他应付及未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06,848,778.0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为指定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拓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2021〕110C000630号。验证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入库管理,与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保荐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3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基石研究院建设项目”纳入” 募集资金部分14,207.63万元,“销售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部分7,086.27万元,将投资于“产业智能”新增“云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和新的“基于开源鸿蒙的行业分布研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凯虹智谷数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操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凯宏智谷数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分公司与保荐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5月5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天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凯虹智谷数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公司统称为合同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丙方: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制度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用于投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的存入方式存入专户。甲方应及时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的具体金额、存款方式、存款期限等信息通知丙方。以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入的资金不得质押、不得转让。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指定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或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应每六个月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主持人宋扬、赵亮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制甲方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专用账户资料。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将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一份声明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或12个月内从专项账户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应及时通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调查核实。

8、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丙方变更保荐代表/保荐机构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将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保荐机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保荐代表人/保荐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保荐人的授权将自动由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继承。

9、乙方连续3次未及时向甲、丙方出具声明或通知丙方从专用账户大额提款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不配合丙方对专项账户协议的调查,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直到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支付并签字为止。本协议将在账户被依法注销或经各方协商终止时失效。

特别公告。

天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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