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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时间:2022-06-14 11:00:58来源:网络整理

【摘要】期货交易发生以下情况时属于异常交易: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额或多次买卖;2.委托或授权相同机构或个人代表彼此进行交易的客户之间的大额或多笔交易对手交易; 3.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与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有较大偏差,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4.大额或多次申报、取消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5.一天内取消订单过多;6.一天内频繁反转交易或一天内未平仓量较大; 7.两个或两个以上疑似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代码加起来的持仓量超过交易所的持仓限额; 9.自动批量下单或通过电脑程序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订单...

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期货交易异常行为监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异常交易的表现形式、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期货交易,进一步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其中,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大额或多次自买自卖等10种情况,将被认定为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该指南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启动、严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积极探索监管创新。 ”。总体来看,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规范,监管严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运行平稳健康。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股指期货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中金所近日发布《指引》,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异常交易行为。

股指期货交易异常行为主要体现在交易订单、价格、频率等方面的异常,如取消订单过于频繁、申报价格偏差过大等。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情节较轻,通常不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不违反本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本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情节较轻。但是,考虑到一些异常交易行为可能被用作违法违规的手段,如果不及时引导和制止,可能会发展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为操纵价格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保障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中金所尝试将监管门槛从对违法行为的监管上移到对违法行为的监管上。异常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管标准,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减少和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对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将违规迹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构成违反本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行为,本所将采取纪律处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本所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通过前移监管门槛,强化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早发现、早停止、及早治疗”,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权益。

为及时完善监管规则,增强监管效果,中金所总结监管经验,结合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异常交易的主要表现,制定出台《指引》对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的表现形式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监管措施,《指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界定异常期货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指引》第五条列举了九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是防止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操纵炒作,合约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六)项(六))“一天内频繁反转交易或大量开仓”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持仓”是为了防止过度炒作是一种非理性炒作;项目异常交易行为(七)“两个或多个疑似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代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是为了防止规避证券交易所监管;(八))“大量或多次高买低卖”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止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转移利益;小节(九)项“自动批量下单,通过计算机程序快速下单”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止以程序化交易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订单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比,《指引》收紧了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同时,《违规违约管理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主观和后果性要件进行了适当简化,便于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进一步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依法合规管理的责任和配合交易所自律工作的义务。期货交易的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基本职责,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的成员,是交易所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会员在接近和了解客户方面的优势,提高自律管理的效果。 《指引》对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依法合规管理、配合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会员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积极有效配合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沟通交易所监管情况。共同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信息和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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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丰富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为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引》加强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 《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要求书面承诺、纳入监管观察名单、预约面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本所应当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会员未尽职尽责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本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办法》,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将提交降低会员分类评价分数的自律推荐信。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是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提高交易所监管的透明度和制度化。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调动会员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有利于将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中金所将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和监管,牢固树立强有力的监管态势,努力构建规范、透明、规范的股指期货市场。

中金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全文)

第一条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异常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会员应当认真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各机构发现异常交易,应发挥,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教唆、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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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批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客户委托或授权同一机构或同一个人代为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对手进行大量或多次交易;

(三)大单、连续下单、密集下单或下单时下单价格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额或多次申报及取消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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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天取消太多;

(六)白天频繁反转交易或大量未平仓头寸;

(七)两个或多个疑似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

(八)大量或多次高买低卖;

(九)通过电脑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和快速下单会影响交易所系统的安全性或正常的交易订单;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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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发现客户有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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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有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被劝阻、制止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收等措施。客户委托,或终止经纪关系。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纳入监管观察等措施。列出和面试;情节严重的各机构发现异常交易,应发挥,本所可以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将案件提交中国证监会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交易行为异常的客户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作出相关书面决定的,应当通过客户所在地的会员向客户下达,会员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客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告知本所,保留相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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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等。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降低会员分类评价分的自律推荐信。

(一)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或传递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或书面决定;

(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能按照交易所要求协助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故意拖延、隐瞒、遗漏;

(四)条件、诱导、教唆、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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