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4 14:00:40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东北证券与陈某等人信托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书。
东北证券因与国民信托、陈某及一审被告人刘某勤发生信托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东北证券申请再审,称原审中,国民信托对所涉争议事项采取选择性举证责任应对方式,拒绝提供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投资建议书和投资操作订单记录,以掩盖被违反合约。而给东北证券造成的损失,国民信托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清算阶段,国民信托只能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卖出股票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不能违背在清算阶段不可逆转地卖出股票的根本目的。销售,而不是下订单,与销售不同。因此,国民信托应在证券交易恢复当日及时下单,以便在上午 9 点 30 分及时达成协议出售股票。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二审法院的理解,在其决定处置奇信集团股票时,也忽略了国民信托在撤单后没有下单的事实,从而直接导致当天股票没有卖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民信托同意在一审期间向东北证券提供投资顾问的全部投资指令和国民信托的经营记录。没有错。东北证券要求国民信托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因东北证券未指明相关文件的名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一、二审法院未提供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不当。
关于东北证券请求国民信托赔偿4000万元信托本金和收益损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陈某未在根据国民信托的通知,国民信托将及时平仓,对于停牌或跌停的股票,将在复牌后抛售所有标的股票交易或突破跌停。二审法院认为,在股票复牌当日,国民信托已将其持有交易的已签约股票挂牌上市,即使投资顾问未下达指令,其也依自身委托行事,这可以证明国民信托在清算期间积极减持标的股票。,东北证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国民信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疏忽处置标的股票。处理没有错。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北证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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