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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号再审

时间:2022-06-30 09:01:04来源:网络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民奖

(2021)法民申3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牟泽市人民路1xx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徐某勤。

诉讼代理人:王宝忠,山东九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璞,山东九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旭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地址:中国历下区经十路1xxx1号中国人寿大厦xx号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邓某新。

再审申请人迷宫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夏牧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发生担保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木大山东分公司)。其中,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2020)鲁民中3xx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结束审查。

某泽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理由,请求:一、撤销(2020)鲁民中3xx7号民事判决遵义市鑫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判某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再审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承担牟达山东分公司,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某泽投资公司本案应视为一般担保。二、最多由某某泽投资公司承担超出某大山分公司免除抵押范围的担保责任。三、本案所涉担保合同已过时效。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某泽投资公司的债权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某泽投资公司出具的保函中写明:“本保函项下的担保人根据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并保证在收到贵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付款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遵义市鑫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人将主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从本声明中可以看出,不存在债务人经审理或执行程序后无法偿还债务人的内容,由保证人负责偿还。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为按时还款,保证人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主动向债务人还款。 est和费用,并处理所有还款程序。原判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某泽投资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 二、关于某泽投资公司声称最多承担超出某某某山东分公司免除的抵押权范围的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某泽投资公司的主张,本案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问题,其主张缺乏依据。 三、关于本案所涉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如前所述,二审判决认定泽投资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债权人中国银行西泽分行,债权人山东徐大分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均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泽投资公司主张其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某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阿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首席法官李伟

法官梅芳

杨卓法官

2021 年 6 月 30 日

法官助理陈明

任文正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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