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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公司的承担无限责任

时间:2022-08-14 14:01:01来源:网络整理

[0011]什么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金额是否有限制来划分。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就是人的合伙企业。在组织中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个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特殊之处在于,虽然是合伙企业,但部分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称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称为普通合伙人。

比如A、B、C三个人各出资10万元,组成合伙企业。 A 是普通合伙人,B 和 C 都是有限合伙人。后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债务到期时,三人应负责偿还。本来,每人应按比例承担20万元的债务。但由于B、C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双方只需要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债务,即只能偿还10万元。其余40万元债务由A承担。

[001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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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合资,但是人的因素比较强。股东人数不多,可以一个人。股东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

(2)每个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要平分。一般来说,股东对各自的出资负责并获得分红,但股东也可以单独协议。

(3)无需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低;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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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结构比较灵活。小公司可能没有董事会或监事会,只有执行董事或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性,一般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转让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那样自由流通。

[0013]什么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所有资产。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合资公司;设立时需要遵循比较严格的程序;一般来说,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发起人等特定主体持有的股票转让有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限,但至少5人是推动者。

(2)募集方式是公开的还是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其投资者范围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募集资金或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资金。

(3)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条件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随意转让。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不需要公开,股份公司的财务必须公开。

[0014]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所有资金由国家投资,本质上是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自有资产管理部门)。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即国家仅在其投资于公司的特定财产数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4)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

[0015]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包括设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全部资本。其特点是:

①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②单一投资者。投资人可以是外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非中国公民。

③需要满足特殊条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全部或大部分产品出口。

④设立程序特殊。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共同投资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主要特点是:

①中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发起人和股东。两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

②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③合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合资企业不设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外合资企业任命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经营管理制度。

⑤中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可能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非中方出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支付场地使用费。

⑥中外合资企业有权直接从事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他们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际市场,也可以直接从外资银行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⑦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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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批准签订的合同。中国政府的。这是一家合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包括中外投资者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两方,也可以是多方。

②合作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③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④投资外方目前可收回投资,期限届满后将投资权益无偿保留给中方。

⑤企业的管理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席管理委员会制。

⑥利益的分配和损失的负担可以不按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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