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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8-16 12:00:59来源:网络整理

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富[2014]14号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控制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政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琼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专项项目(含省级直接借款债券)、市(镇、市场)级财政资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级转贷市县债)等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公益性、基础性、国电等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吗?,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勘察、设计、施工;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督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旅游、农林、工程、信息、金融、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公安、民政、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审计、监察、水务、城管、房管、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积极实行代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计划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琼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统筹用地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投资计划建设。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和镇(场)于每年10月底前动态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重点,进行综合平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建设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中选择项目。综合平衡后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当年国家或省下达的投资计划纳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服务企业名称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施工图、预算等,指导建设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镇(场)向咨询单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经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批后。

(一)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施工图及预算案文,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预算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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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基本施工程序。

第十三条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机构)负责从咨询服务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获取相应资质开展项目。编制调研报告,指导建设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镇(场)等,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一)总投资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报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一致通过后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规模达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设计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有关职能部门和镇(场)等单位要配合相关服务工作。

(一)项目概算投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为依据,进行极限设计。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发改委批准;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由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报市项目审核通过管理中心一致通过。

(三)初步设计概算应明确各单项或单元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及技术参数。结果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形式、方式和范围。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预估价200万元以上(含);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份合同预估价100万元以上(含);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预估价50万元以上(含);

(四)单份合约预估价格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一),(二),(三),但总项目投资3000元人民币10000元以上。

第十七条需要委托代理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行业项目招标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招标活动结束后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吗?,招标人必须将招标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服务平台进行招标活动。

(一)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县道(含县际)及所有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投资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

(二)1000万元(含)以上住房建设项目;

(三)1000万元(含)以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所有城市垃圾处理项目;

(四)1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及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资金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议书或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负责。

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2002年第10号)的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提取项目建设管理费。 394)。工程建设管理费计入工程总预算,从工程建设总投资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返还。其工作成果;监理与施工合同 应约定监理与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如需预付工程款的,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等额预付保函。预付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禁止分包和非法分包工作。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免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及非建设单位造成的项目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予以批准。

(一)工程变更验收范围

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和遗漏;

2、调查数据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不符(包括地质、水文、地形等);

4、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原设计需修改完善;

5、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都要根据政策调整。

(二)工程变更范围不接受

1、为隐蔽工程,未及时上报现场调查论证;

2、完成验收;

3、施工单位施工不科学导致投资增加;

4、未购买项目相关保险,导致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损失,增加投资。

如果工程预算编制中出现错误、遗漏或遗漏,反映在施工图上,原设计单位将改进工程预算编制,并报财政局审查并列入计入项目总投资。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工作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优化设计,将项目变更说明报原设计单位备案。

(三)现场确认工程变更前提供的材料:

1、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说明信息;

2、工程变更部分施工图原件;

3、项目变更计划(施工图)及相关材料;

4、项目变更部分原预算;

5、工程变更部分新编制的预算;

6、工程改变文字和图片数据;

7、其他必要的补充信息。

以上信息中,如果是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必须及时进行重新勘察并提交重新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优化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根据重新调查报告;如果是设计单位的职责,设计单位要及时优化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结果质量不符合现场实际及规范要求等,因工程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工程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处罚或者向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退出琼海建筑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调整或增加预算的,超过预算10%(含)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初审意见报市投资建设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决心。计划批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前期工作资金和一定的流动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使用;流动资金不为具体项目安排,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户管理,实现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资金拨款制度。

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证明的相关文件,以及建设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缴费手续单元。将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下达建设资金不得超过预算资金的80%。

利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其融资方式及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政府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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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应当对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工程计量签证、工程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账目、财务部门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

第七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中央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市项目管理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初审验收,市发展和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项目正式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工程结算时,检验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项目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验收管理规定。

如果有特殊的行业规定,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总账和财务决算的编制。决算和财务决算必须真实完整。

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工程竣工(决)账审计或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账审计(审核)。

项目结算(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章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经市审计局审核(审核)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固定资产交割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资产转让程序分两步进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资产过户;完成移交手续后,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移交给管理单位。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法人须与市监察局签订《政府投资项目诚信责任书》,并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享有权利。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项目的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名称,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应当在工程的显着位置公示。项目施工现场。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邮箱。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政府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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