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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方热电集团签订案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时间:2022-08-23 09:04:01来源:网络整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54号

【判断要点】股权转让方未能保证股权转让方转让的股权价值,即股权项下的公司资产,在合同约定的履约过程中符合合同约定.

【裁判摘要】作为股权转让方,东方热电集团有义务保证所转让股权的价值,即股权下两家投资公司的资产,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的产权转让合同。东方热电集团持有两家投资公司90%的股权。作为两家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可以了解两家投资公司的资产状况。东方热电集团声称已失去对两家投资公司的控制权,对两家投资公司的资产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汉德伯格公司签订涉案《产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收购两家投资公司的股份,使两家投资公司正常经营,实现盈利。两家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均已被吊销,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经营,东方热电集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家投资公司的资产符合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东方热电集团未能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两家投资公司的资产全部交付给汉堡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汉堡公司也未能达到合并两家投资公司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汉德堡公司主张解除产权转让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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