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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起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期货法律法规”科目中采用新颁布的《》内容

时间:2022-09-03 13:01:28来源:网络整理

201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自2017年7月起,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科目中采用了新颁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详细情况如下。考生应该很熟悉。新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做好备审工作。

准备和披露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督报告。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行业发展,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要求期货公司编制和报送风险监管报告书,或者要求期货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高风险监管报告书报送频率。时间。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并确认风险监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保存书面的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督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并加盖公司印章。风险监督报告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六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并由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送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金比值较上月发生不利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在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具体措施和解决问题的时限,以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披露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监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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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督报告、重点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对所涉事项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改正,重新编制风险监管报告;期货公司逾期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告出具无法发表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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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未按时报送风险监管报告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或者补充。时间限制正确。

期货公司逾期不报送或者补正的,由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期货公司发现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告存在遗漏或者错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告。提交更正后的风险监管报告,视情况可采取出具警告信、督导谈话等督导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在风险警示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进方案,定期书面报告监管指标改进情况;

(二)期货公司需要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临时报告,说明本次重大经营决策的影响。风险监管指标相关业务;

(三)要求期货公司提高内部合规检查频次,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切实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酌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且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核实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信息,并根据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改正。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整改后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期货公司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逾期不改正或者风险监管指标整改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风险监管报告是期货公司编制的反映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的报告。

(二)资产和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自有资产,不包括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和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权益。

(四)主营业务是指可能引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变化10%以上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公告,证监会公告〔2013〕5号修订) 12)、《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2013]1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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