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海通证券一营业部员工替人炒股配资被罚148万

时间:2022-04-24 10:04:27来源:网络整理

海通证券一名员工因代客户私下炒股、场外融资而被处以巨额罚款。 2020.04.29 09:31:10 江西省政府信息披露摘要:4月24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官网获悉,该局近日开展调查,对海通证券上饶第一营业部员工张田涉嫌非法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审理,决定没收张田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罚款148379< @6.62元。

相关新闻:海通证券上饶一营业部因代他人投资股票及资金被罚款148万

4月24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官网获悉,近日,该局对海通证券上饶第一营业部员工张田涉嫌非法交易立案调查审理。股票,决定没收张天的违法所得59189

@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控制两个证券账户,共获利超过271万元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张田,女,1985年10月出生,2009年5月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张田在职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分公司(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分公司)担任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天与段某磊、深圳市中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陶投资”)签署了《资金使用协议》。 4月7日网络股票配资加中承配资,他们签署了补充协议。上述《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天支付定金100万元,中韬投资向张天提供资金500万元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并保证上述证券账户的初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天承担,投资收益归张天所有。

2016年1月5日,张天将100万元保证金和协议约定的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入中淘投资板块某雷某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天的账户,90万元(含账户管理费10万元)来自“陈某1”和“赵某玲”(“陈某1”关联人) ) 帐户。张天和“陈某1”约定为股票交易出资,按照28比28的比例分配收益。

之后,张天控制了“刘某1”和“全某伟”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5934万余元,卖出股票6215万余元,累计获利逾5000万元。 271万元。按照张天20%的保证金贡献率计算,账户利润超过54万元归张天所有。

为朋友买卖股票,一个月获利一万多元

2015年11月30日,“李”的账户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该账户的券商关系在张天名下。 “李”和张天是朋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张天将5笔资金共计19.010,000转入李某第三方存款银行账户。上述资金来自“刘1”和“全伟”证券账户划转的交易利润资金。资金存入后,当日转入“李”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天在不迟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在上述期间,“李”累计买入股票金额某某证券账户36万多,累计卖出股票37万多,账户盈利13579.94元。

以妈妈的名义开户,炒股获利3万多元

2014年7月23日,“刘2”账户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经纪关系在张天名下。

不迟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张天控制“刘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超过86万元,卖出股票累计金额超过90万元,账户利润34797.2元。该账户交易的股票种类、时机、终端信息等与“刘1”、“全威”证券账户高度相似。

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2”证券账户转出的本金和收益大部分用于张天相关的消费支出。 “刘二”是张天的妈妈。

代他人私下投资股票被罚款并没收207万余元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期间控制了“刘1”、“权伟”、“李”、“刘2”证券账户中股票的持有和交易。他的实习期,这是违法的。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其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直接或者以假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天2005年私下接受委托人委托控制“刘1”、“全某伟”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张天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股公司实施场外配股。场外基金投放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倍增市场风险,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网络股票配资加中承配资,在调查期间,省证监局多次要求张天通知“李”和“刘2”前来本案调查采访,但张天均回避拒绝,并勾结他人捏造虚假事实,不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张田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没收张天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118379<@6.62元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收缴张天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罚款148379<@6.62元。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曾子怡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