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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用资人能以其投资损失为由请求赔偿吗?

时间:2022-09-23 09:00:18来源:网络整理

场外融资合同无效,投资者能否以投资损失为由向融资方要求赔偿?

【基本案例】

2018年5月22日,赵先生(乙方)与王先生(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乙方进行A股股票交易。中国证券市场。交易;乙方支付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当账户价值达到净值线时,乙方应及时将自有资金投入作为保证金。之后,赵某将175万元转入王某账户。赵称1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其余75​​万元用于补仓。王认为,上述175万元都是赵某的投资资金。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述25万元已进入国盛账户。 2018年6月19日,王某平仓后,资产管理账户资金金额为1.07元5.997,987万元。赵某要求王某立即返还押金175万元,并赔偿10.资金占用损失1168万元。

【判断结果】

赵和王签署了合作协议。从合作协议和双方的实际合作来看股票融资规则优秀杨方配资,双方的关系应该是场外融资合同。融资融券属于国家依法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只能由取得融资融券资质的证券公司经营。本案中,赵、王不具备证券公司资格,其签订的OTC资金配置合同应当无效。资金分配方要求资金使用方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王某出资1000万元,赵某向王某转出150万元,应视为股票投资基金。平仓后,资管账户资金为1 075.997987万元。王某应将账户增值部分归还赵某,其余损失由赵某负责。判决:王某向赵某退还75.997987万,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典型含义】

场外资金配置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率等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非理性波动在市场上。因此股票融资规则优秀杨方配资,除证券公司及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及资金使用人签订的场外融资合同应当视为无效。投资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场外融资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约定利息和费用的,不予支持。资金使用者以使用资金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向资金提供者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本案的正确处理,有利于严厉打击和遏制场外融资,规范证券融资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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