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8 09:05:07来源:网络整理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意见 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影响群众安全感。它们已形成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必须严厉打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套路贷”,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合作合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日常借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签订“虚假借贷协议”、“空白合同”、“制造资金”以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市刑侦办要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政法治理,扩大数据来源,研究确定关键词标签,形成“大数据+‘套路贷’”工作模式,实现对“套路贷”高危犯罪分子的识别,提高精准打击“套路贷”的实效。针对抵押车辆、房产、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案件的共同特点,开发了“套路贷”分析判断模型。 w (一)公安、检察、法律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是这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
公安机关要以线索调查核实为抓手,部署精锐警力组成专项小组,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采取全链条和分段打击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打击“例行贷款”犯罪。 ,攻坚克难、统筹兼顾,净化社会环境打击套路贷扩大化,取得应有的战果。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对符合“套路贷”基本特征、与多名受害人有类似经历的犯罪团伙,要迅速依法抓捕起诉。发现涉嫌“套路贷”或者公安机关利用“套路贷”进行侦查的,应当中止审判或者执行,并及时将线索或者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套路贷”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再审。对重大、复杂的“套路贷”案件,反黑办将牵头组织公安、检察、律师事务所三所进行案件咨询。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套路贷”刑事案件。 “常规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基础的。目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受害人的资金需求,以无抵押、手续简单、贷款快捷的方式吸引人;在贷款审核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甚至要求女受害人提供裸照;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贷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流出”等方式,签订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借条或贷款协议。帐户”;之后,通过“单方面认定违约”、“人为逾期”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逾期费用、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最终以暴力收缴、“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
暴力收集不仅包括使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女性受害者卖淫、提供性服务等硬性暴力手段,还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进行电话、短信轰炸, 骚扰和骚扰受害者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老师、非法闯入他人房屋、张贴报纸喷字、悬挂横幅、放鞭炮、播放悲伤音乐、放置花圈、泼脏水、PS裸照受害者和灵堂照片、辱骂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等。各类“房贷”、“车贷”、“手机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校园贷、“裸贷”、“无担保贷”,均属于“套路贷”罪。 二、凡以“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活动,并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举报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顶峰犯罪,拒不自首的打击套路贷扩大化,依法从重处罚。 三、“套路贷”违法者的亲友要积极劝导,尽快自首。被亲属、朋友劝说、陪同自首,或者在其亲属、朋友自愿报案后派人自首的,视为自动自首。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洗钱、销毁、伪造证据,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讨论。对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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