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14:00:34来源:网络整理
电子商务法
盈科互联网法务组 2018年8月31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最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经过五年、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项符合当前形势的立法,它将贯穿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保护电子商务行为的原则。消费者的权益,势必对电子商务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深远影响。为此,
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名单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和平台经营者)
主要内容 法律后果 / 律师意见
电子商务运营商
(包括平台和平台上的运营商)
原则
T5: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重视环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学科资格合规
T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居工艺品的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便民劳动活动的个人,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以及不需要登记的个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T11: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办理市场登记的,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按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T12: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在朋友圈卖红薯不需要主体注册,但还是需要交税的。
行政许可包括金融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
产品和服务
T13: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
T14: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开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采购凭证或者服务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次强调环保要求,确认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公示要求
T15: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等,或以上信息链接ID。
T16: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提前30天继续在首页显着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无论是业务发展还是终止,都必须公示;不予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披露
T1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T18: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根据消费者的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符合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刷好评、扼杀大数据熟悉度等行为。违反T18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搭售和限制交易
T19: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选择。
T22:如果某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中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搭售商品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押金退还
T21: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时,应当明示押金的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押金退还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押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信息
T2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T24: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用户注销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申请时,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用户退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保存的,从其规定。
T25: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明确用户查询、取消的权利,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跨境电商
T26: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T71: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完善跨境电商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T72: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报关、纳税、检验检疫等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T73: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推动电子签名和电子身份的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从政策层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电子商务合同
T48: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
T49: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满足报价条件,则用户选择产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货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条款包含该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T5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清晰地告知用户签订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式等,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下载。
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功提交合同,不得“超卖断单”;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示步骤和注意事项,以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线支付
T53:电子商务各方可以约定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免费为用户提供最近三年的对账服务和交易记录。
T5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支付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55: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核对支付指令中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T56: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
T57:用户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丢失、被盗或未经授权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记录保存三年;
电子支付应获得授权,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未经授权的损失,除非证明损失是用户造成的;未采取措施扩大损失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部分。
电子商务运营商合规检查表
平台运营商 平台运营商
信息审查义务
T2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验证并更新它们。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非经营性用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节的有关规定。
T2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提醒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依法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便利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登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并提示不需要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T3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上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联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未履行消费者安全保护义务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
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视具体情况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
违反T27、T28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T38的,限期改正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的具体内容,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义务
T2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T3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交易。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T29的法律后果同上。
信息保留义务
T3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T31的法律后果同上。
宣传义务
T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权利义务。
T3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下载。
T3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各方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并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予以屏蔽,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T3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在及时。
逾期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
合规义务
T3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无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上的运营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T3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在显着位置区分自营业务和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注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T4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确标明“广告”。
T4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还可以依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其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派送等服务。运营商之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用集中招标、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规范的合同交易。
违反T35的,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T37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 T40 的将受到广告法的处罚。
信用评价体系
T3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论。
差评不得删除,否则将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T4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T42: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通知转发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因通知错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送错误通知,给平台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加倍。
T43:平台经营者收到转发通知后,可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交不侵权声明。该声明应包括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发声明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T4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和处理结果。
T4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T42、T45,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仅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的法律规定进行初步梳理。但电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更多的实践性内容,如主体登记备案、取得许可、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平台协议的审核、电商主体的纳税义务等。广告内容的合规性。而一系列防范法律风险的合规操作细节,比如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也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 这 ”
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
由中国资深互联网电商专业律师吴旭华律师领衔——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立足互联网电商之都杭州,是一支辐射全国、辐射全球的垂直律师服务团队. 目前为数十家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有合作伙伴包括阿里巴巴集团、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协会、财富联合会、电子商务促进会、互联网金融大厦、电子商务产业园等。
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长期关注网络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前沿法律实践。在融资与股权激励、信息与网络安全、网络特许经营、互联网纠纷与纠纷解决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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