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2 12:04:42来源:
Ogier合伙人马克·基什(Marc Kish)-在大法院最近对A公司和A资助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法院已批准了第三方诉讼资助协议,并在此过程中为资助人提供了适用条件的路线图在这种情况下。大法院先前的决定原则上已经批准了第三方出资协议,但迄今为止,该法院的意见仅限于为不纯净的清算财产而使用资金。这是一个涉及大型跨国公司出于其他商业原因而寻求利用资金的案例。
背景
原告是一家大型的韩国公司,曾向大法院寻求安慰,可以从法律上寻求第三方商业资助者提供资金,以用于其打算发布的承认和执行纽约仲裁裁决及相关法律程序。判断。
考虑到开曼群岛尚未正式废除普通法犯罪以及maintenance养费和包揽费的侵权行为,它寻求大法院的宣布,以为供资协议并非非法,并且在开曼启动诉讼程序根据该协议提供资金的岛屿不会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广义上讲,maintenance养费是对与结果无利害关系的某人在诉讼中的协助,勤勉费是maintenance养费的一种加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提供the养费是为了交换一部分收益。尽管诉讼程序的形式有些非常规,但法院承认原告有权知道其是否有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犯罪风险。
考虑公共政策因素
法院的分析围绕着许多公共政策原则进行。它特别关注供资协议是否趋于“腐败公共司法,破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并引起滥用的风险”的问题,该问题早在几年前就被该法律规定了。英国上诉法院在Giles诉Thompson一案中。
法院考虑了诉讼人与商业资助人之间关系的特殊特征,并有益地提出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在决定是否批准此类协议时将予以考虑:
1.出资者对诉讼的控制程度:一定会根据律师的合理建议行事的出资者被认为已经做了足够的工作,以防止任何断言他维持了不适当的控制权。
2.出资者有意终止或无合理理由终止资助协议的能力:出资者可以随意终止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将使他在做出关键决定时受到不适当的影响。
3.受资助方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水平:出资者不应通过能够向进行诉讼的律师发出指示来控制诉讼。如果受托人独立于出资者并且还活着遭受滥用或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那么它将有助于批准协议的前景。
4.如果索赔失败,被告可能会遭受偏见:资助人不承担任何不利费用命令的资助协议会增加滥用风险。但是,可以通过要求受资助方在事件(ATE)事件后购买保险来缓解这种情况。
5.向受资助方提供有关诉讼的信息并能够做出有关诉讼的明智决定的程度。
6.资助者所能赚取的利润:如果被资助方不再能够从成功的结果中获得真正的利益,则该资助协议更有可能被视为卑鄙的。
7.出资者是否是专业出资者和/或受其监管: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可能是出资者是否是具有自己行为准则的专业机构的成员,例如英国诉讼出资者协会。
在本案中,考虑到上述因素以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maintenance养权和保护权法律的发展,法院得出结论,在实施一项变更的情况下,拟议的供资协议并未引起任何趋势。破坏公共司法,在开曼群岛,根据公共政策,这并非不可执行。
结论
该决定突出了大法院对与现代实践有关的maintenance养和包容主义的局限性日益增长的认识。正如Segal J.所说:
“开曼群岛拥有重要的,世界一流的法院系统和诉讼文化,并且没有理由为什么按照我阐述的原则进行负责任且受到适当监管的商业诉讼资金不应在该管辖区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其他领先的金融中心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接受的,以及首席法官在Quayum中指出的那样,维持和包管法的发展反映了公共政策的演变,而这一演变应反映在开曼法中。”
应该说,在这一复杂的实践领域中也已经提出了法定的改革措施,如果实施,可能会超出A公司和A出资人的决定范围。不过,就目前而言,这一决定可能会受到诉讼者和商业出资者的欢迎,因为在适当的,经过法院批准的案件中,扩大了可供选择的资金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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