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13:00:59来源:网络整理
(广西工学院2022年6月6日发[2022]96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期货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所),本文件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方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座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渠道。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为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相连的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已取得会员资格及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会员,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可申请远程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及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需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及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为增加交易渠道,交易所关于持仓限额、风险控制等相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运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和资金划拨条件能够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营要求;
(三)有完善的远程交易管理系统;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会员服务应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席位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退货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等;
(二)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信息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易所自收到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收到交易所远程交易、会员、境外交易许可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10笔交易。特殊参与者应向交易所支付席位使用费。 ,交易有权取消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条 会员及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设施安装及系统调试完成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具备开市条件方可入市。使用时,交易所将通知具体开盘日期。
第十一条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加强远程交易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维护,加强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件受保密义务的约束。重大设施需要更换或者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出原登记备案地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批准。因公共通讯网络和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故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如应急交易终端或前端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交易所需要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重新连接交易系统,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及境外特殊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远程交易席位: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获得交易所批准;
(二)私转外包、转租或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或经核实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取机密或破坏交易系统;
(五)会员,境外特参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不宜留席。
第十三条:会员或境外特别参与者终止使用或被交易所取消交易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会员丧失本所会员资格,境外特别参与者丧失本所境外特别参与者资格的,其持有的全部交易席位将全部终止。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形下,能源中心可以调整相关合约的开市、收市时间、停牌、调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结算日等日期及其他必要措施:
(一)由于电脑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故障,超过10%的会员无法交易;
(二)开市前,超过30%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的初始化工作;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所在夜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取消。
第十七条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正在完善技术体系、业务体系,期货和期权交易只有在风险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才能进行。
第 3 章:交易代码
第十八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代码制度。代码是指交易所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分配的特殊代码。
第十九条境内交易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期权交易,境外交易者可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期权交易的交易。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为监控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单独管理其资产的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特殊单位的客户,如社保公司,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码。
第 21 条:交易代码分为不同的类别。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代码、客户交易代码,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客户交易代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交易代码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果客户交易码为5,则会员号为0001外汇市场各时段交易情况,客户号为00001535。
境外特券 参与者客户交易代码前四位为境外特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23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代码与客户交易代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为会员编号或境外特殊参考编号。如果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该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代码为0。
第二十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代码、客户交易代码互不占用。
第二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开户机构开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开户的客户必须拥有相同的客户编号。
第二十六条:开户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代码、修改交易代码相关客户信息,应当按照我市开户管理相关规定,通过监控中心统一提交申请。期货市场。
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开户申请材料后,分配、发放和管理交易代码,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开户机构。
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开户申请材料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交易代码进行处理分发、分发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交易码需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开户机构应当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修改、注销等信息档案,供交易所核对。
开户机构应将上述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码将被取消:
(一)客户信息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三)客户已在开户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其他应该取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会员失去交易所会员资格,该会员的所有交易代码将被取消。
如果境外特殊参与者失去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该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所有交易代码将被取消。
第三十条:客户提供虚假开户信息或开户机构协助客户使用。以虚假信息开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以虚假信息开户的,能源中心可以责令开户机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限时平仓,平仓后退仓。交易代码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管理交易代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对交易代码管理不当,导致他人使用交易代码违规的,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交易时间和投标原则
第三十二条:期货和期权交易每周有5个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个交易日分为夜市交易日间交易时段,设有夜市交易板块,进行夜市交易。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内交易分为三个交易时段,第一时段9:00-10:15、第二时段10:30-11:30,第三时段13:30-15:00。夜市交易种类由交易所公告。
会员和海外特约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业务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后,就可以进行夜市交易了。
第三十三条 夜市交易品种,在夜市交易时段进行开盘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将在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当日交易时段不进行集合竞价。未开市夜盘的品种,在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开盘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买入,卖出申报时间,最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三十四条:集合竞价申报及开盘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申报,交易品种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告。
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订单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将自动匹配。同一交易代码相同合约的平仓、平仓顺序以开仓时间为准。
合约在涨(跌)限价申报时,撮合原则以强平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基础,交易所的强平单优先于其他强平单。
第三十六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交易量原则,即以此价格交易可以获得最大交易量。所有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单将被成交;所有价格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单都会被成交。满足最大交易量原则的多个价位的,开盘价以最接近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价格为准;新挂牌合约的开盘价应为最接近挂牌基准价的价格。
第 37 条: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执行的订单将自动参与开盘后竞价。
第三十八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的中间值。那就是:
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 期货交易
第三十九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期货合约,约定未来一定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标准化合同。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交易单位或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价格变动、涨跌停板范围、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最小交易量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四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期货合约的开盘价。开盘前五分钟内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如果集合竞价未能产生成交价,开市后竞价交易的首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首笔成交价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前一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前一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新挂牌合约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
(二)收盘价。收盘价指期货合约当日的成交价。当日没有成交的合约收盘价为结算价当天。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某期货合约在一定时期内的成交价最高价。最高成交价。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一定时期内的成交价中最低的成交价。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的实时成交价。
(六)变动。变动是指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格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
(七)最高买入价。最高买入价是指买方当日买入期货合约的即时最高价。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当日卖方卖出期货合约时所采用的最低价。
(九) 买入量。买入量是指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未成交的期货合约最高价下单数量。
(十)卖出量。卖出量是指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申请以期货合约最低未成交价卖出的订单数量。
(10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时段内的成交价格,以交易量加权平均价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计算。非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结算价为当日未平仓合约的结算依据合约盈亏及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范围。
(10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当日一个合约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10三)未平仓合约。未平仓合约是指期货交易者单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
第四十二条 新上市 期货合约的上市基准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告。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挂牌期货合约首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新 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是该合约正常执行涨跌停板的两倍。合约无成交的,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上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连续三个交易日未成交的,本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对于已经成交但目前没有持仓的合约外汇市场各时段交易情况,交易所可以发布新的基准价格。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对期货合约提供如下交易指令:
(一)限价单:指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执行订单时的限价单,以某个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执行的订单。
(二)市价单:指在交易所的电脑撮合系统执行订单时,以涨(跌)价限价参与交易的买(卖)单。
(三)市价止损(盈)单:当市价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时,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会立即将其转换为市价单。
(四)止损(盈)单: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时,当客户预设触发价时,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会立即转换为限价单。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为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 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按照指定的时间同时执行该指令中的所有成分合约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每个指令的具体内容如下:
名字
交易方式(从买家角度)
报价方式
同品种临时套利交易指令
买入近月合约,卖出相同数量的远月合约。
买(卖)套利价=近月合约买(卖)单价-远月合约卖(买)单价
两个品种之间的套利交易指令
买入某品种某月合约,卖出另一品种同月或不同月合约。
买(卖)套利价格=一个产品的第一个买(卖)单价格-第二个产品的卖(买)单价格
(六)交易所指定的其他订单。
对于每一个期货合约的交易订单,每次的最小订单数量和最大订单数量将分别通知。
第四十五条:市价单和限价单可以附加立即全执行或自动取消,剩余订单立即执行自动取消的订单属性。
第六章期权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期权合约,约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订立或出售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价格变动、限价范围、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等
第 47 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物,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物,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四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的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手”的整数倍进行,每份不同品种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合约的期权合约中注明。品种繁多。
第四十九条:期货期权合约的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指数期权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五十条期货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指数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的交割月份。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
第51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溢价。
溢价是买方为获得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价格变动、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买入量、买入量、成交量 与持仓量相同就像期货一样。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为期权合约提供限价单和止损(盈)单。限价单可以附加两种类型的订单属性:立即全部执行或自动取消并立即执行剩余的订单。
期货期权合约交易订单的最大订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订单的最大订单数量相同。
每张指数期权合约交易订单的最大下单数量与相同目标、相同到期月份的每张期货合约交易订单的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并公布每次期权合约交易申报的品种、最低申报数量和最高申报数量。
第五十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向做市商查询价格,查询请求应注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券商参与者或客户出现异常询价时,交易所可采取电话提醒、索取报告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对客户查询进行管理,并要求其合理查询。
第五十五条:期货期权合约的上市和退市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挂牌的期货合约成交后,对应的期权合约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平仓挂牌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根据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和涨停板价格跟随期权合约。根据期权价格区间规定,新行权价格期权合约上市,新行权价格期权合约在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收市后不再上市;
(三)期权合约上市基准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挂牌的期权合约进行退市,无成交无持仓。
其他期权合约的上市和退市 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期权合约的结算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卖出并持有头寸。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月份、到期日、种类、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期权合约的平仓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权。以行权价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或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现金交割方式结算期权合约的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是终止期权合约。
Article 57: The exercise method is divided into American style, European style and other methods specified by the exchange. The right can be exercised on the trading day; the buyer of the European-style option can only exercise the right on the contract expiration date.
Article 58: The exercise price is defined by the option contract, and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exercise the right in the future. The price of buying or selling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at a certain time.
The strike price interval refers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wo adjacent strike prices.
The strike price is Integer multiples of the strike price interval.
The Exchange may adjust the strike price interval and the range covered by the strike price according to market conditions.
Article 59: Non- Futures company members, overseas special non-brokerage participants and clients can apply for hedging and liquidation of their two-way option positions under the same transaction code. The hedging results are deducted from the option positions on the current day and included in the trading volume. Application time and specific method The Exchange will announce it separately.
Article 60: The price limit range of a futures option contract is the same as the price limit range of the underlying futures contract (the settlement price of the underlying futures contract multiplied by the corresponding ratio on the previous trading day).
The range of price limit for other types of option contracts shall be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rules of the variety.
Chapter V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61. The term “futures options” as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trading Futures contracts listed for trading as the underlying Index options refer to options with an index as the underlying object. The subject matter of an option contract is the object to whic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of the option contract are directed.
Article 62 The time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is Beijing time.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these Measures, "day" refers to the trading day.
Article 63: Those who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dealt with by the Exchan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Violations and Defaults of Guangzhou Futures Exchange.
Article 64: Where there are special provisions in the detailed business rules for futures of various varieties or the Exchange has special provisions on options trading business, such provisions shall apply.
Article 65: Guangzhou Futures Exchange reserves the right to interpret these measures.
Article 66: These Measur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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