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14:07:03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办监[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提高保障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市场供给,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消费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工作创意。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模式,按照“强节点、建链”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体,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强化长效稳定产销对接机制,加快构建畅通高效、连接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弥补短板完善农产品流通设施,打通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完善产区初加工设施设备“第一公里”,完善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终端”。一公里”造福百姓,畅通农产品流通“微循环”。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时间创新金融服务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n],加快形成农商联系更加紧密、产销衔接更加顺畅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具体性能指标如下:
1.推进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提高市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覆盖率。
2.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区域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3.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提高农产品零售网点覆盖率。
4.加强产区商业加工设施建设,提升农业产区预冷能力。
5.强化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在乡村振兴重点县增加农产品特卖摊位、特卖区域、特卖柜台。
6.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提高中央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区域农产品流通规模中的比重。
二、工作内容
(一)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分离的要求批发零售、人车分离 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改善环境卫生 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产品进入市场。进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电子结算的实施,加强买卖双方的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推进人、车、货的可视化和数字化管理。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适当规模的预冷、贮藏、保鲜设施,加快应用节能型冷藏设施。鼓励农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提升主要流通渠道冷链服务能力。推进农产品冷链技术和装备标准化,推广可回收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业冷链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加强产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区配送中心、冷库、仓库等产区附近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金融服务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n],配备清洁、分拣、干燥、分级、包装等设备提升生产面积。可提高移动和共享商业化加工设施的利用率。
(四)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社区蔬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实施环境改造,完善区划布局,进一步提升便利化和便利化。提升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溯等优势 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 发展智慧农贸市场,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等设备设施信息管理,对品种、价格、销量等交易信息进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超市化改造。
(五)强化产销衔接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县域乡村振兴,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专柜、专区、专档,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三、中央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和公共性工作,发挥其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完善上下游协同运作。下游农产品供应链效率,加快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确定扶持省份可根据扶持内容清单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扶持方向,至少1个非营利性农产品支持产品批发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促进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避免与国家发改委安排的支持项目和中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重复。
(二)支持对象。支持省份可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对象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纳入支持范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位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重要节点,东部地区年交易额不低于15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10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5个省份;中西部省份年交易量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50万吨,辐射周边至少3个省份。
(三)支持标准。支持的省份,根据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支持标准。资金分两年安排,部分资金2021年先拨,并在2022年根据工作进度,在绩效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
(四)扶持方式。各地可采取《中央金融服务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扶持,并鼓励他们遵循“菜单式”方式,全面开放、可追溯、问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采取以事后绩效为基础的“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创新金融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已注册法人但在当地设立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在当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设立实体的机构可就地申报项目。省级财政与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防止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四、工作计划
(一)资金提前下达。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中央通过建设资金提前下达部分预算2020年第四季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情况 业务 财政部、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和现有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初步选择省份支持和安排资金。
(二)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的省份(包括已收到提前下达资金的省份)将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至5月20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实施方案按2年工作周期编制,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职责明确,数字详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农产品供应链发展现状,重点支持方向,提出需要补齐的短板和短板。三是提出任务内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资金管理、工作机构和保障措施。一是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年度绩效指标(见附件1),根据支持内容,分类确定不同支持领域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四、其他符合实际需要申报的事项。
(三)进行竞争性审查。根据当地政府提交的实施方案,商务部和财政部将组织审查,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最终的支持省份。此次未申报的省份,以及未通过审核进入最终支持范围的省份,将进行清算,收回之前下达的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建立全员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细实施步骤和时间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自2014年起,获得中央多种形式补贴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应纳入当地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2021年-2022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要更加注重队伍和机制建设,接受中央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将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应急供应保障等公益性责任同时,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报送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相关数据,发挥数据资源在决策中的作用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的全过程管理、绩效监测、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金融等部门是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的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项目申报职能,审查、执行、验收、评价,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四)做好绩效考核。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首个工作日前10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季度资金分配情况及项目进度表每个季度的月份(见附件2)并上报商务部、财政部。2022年3月31日前,对工作中期进度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工作完成后进行综合绩效自评,并进行绩效自评。 3个月内形成考核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估工作发展和结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
(五)做好宣传总结和推广工作。省级商务、金融等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总结发现推进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推进工作,着力总结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应,点点推进工作成果发展。
附件:
1.区域绩效目标表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度表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2021 年 5 月 10 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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