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8 13:04:05来源:网络整理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发展新格局的意见》 ”,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发展新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发展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理念,协调发展与保障,培育践行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体系、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信贷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为提高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率、推动形成新的发展格局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用好解决经济社会运行制约的信用理念和方法,解决社会的难点、堵点、痛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融入法治轨道,规范和完善信用多领域、多环节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形成推动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
二、国内流通顺畅,信用机制健全
(三)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诚信审查,增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查处抄袭、抄袭、伪造、篡改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贩卖论文的“黑色产业链”。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发展。贸易等不诚实行为rk抢注和异常专利申请,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诚信要求,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培育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用的标杆企业。
(五)完善流通流通信用体系。准确判断信用状况,提高资源配置利用效率。加快构建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美誉度健全市场主体机制,提高企业履约水平。 落实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度,增强纳税人诚信意识。 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推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拖欠移民的工资依法打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营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利用信贷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等领域实施“信贷+”工程、购物等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共同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中等活动依法诚信,增强投资者信心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拖欠账户等行为治理长效机制 推进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加大推动义务履行工作积极性的力度依法惩处虚假诉讼。
(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领域全面实施信用评价,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和应用。深化改革环境信息依法公开制度,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围绕实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等信用监管、结算、核查等环节。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排污单位弄虚作假和居间行为。对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按机构。
(八)加强各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失信、不失信、不愿失信的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作的价值取向和各主体的自觉追求。
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深耕细作,加强品牌和质量建设。推动“授权经营者”国际高水平互认与合作( AEO);推动优质海关建立信用体系,推动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增强高等级获证企业的“获得感”;建立信用修复和进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出口海关监管领域,营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经营环境。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
(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和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维护和提升外商投资吸引力,加强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收集、共享, 和信用信息应用, 推进电子许可证的应用,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投资报告系统完善对外承包工程备案、报送管理和具体项目审批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单。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后全链条监管。
(10一) 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落实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定,按照扩大开放的要求推动法律法规修订扎实扩大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制度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建设更加公正的“一带一路”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
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0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共享与共享公共征信与金融信息融合,推进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信义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特殊领域信贷产品、开发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规范消费信贷发展。
(10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巩固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 强化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市场透明度 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营造诚信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10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预警、早处置”。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完善市场化风险分担、缓释和补偿机制。坚持“从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挪用基金财产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理机制,依法严厉惩处逃债弃债行为。加大对网络借贷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组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
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的诚信
(10五)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全面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建设形成覆盖所有信用的信用信息网络主体、全信用信息类别、全国各地区 标准体系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 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披露作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率和质量。
(10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完善信用监管新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立足信用风险,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类分级,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
(10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与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辅相成、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信用服务体系。各级有关部门和公共征信服务机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等市场化征信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行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征信服务机构。提高行业诚信度。
(10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督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对青少年、企业家、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进行诚信教育,加强对学生、师范生等的精准就业绩效管理。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加强组织实施
(10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按照中央、省统筹、市县抓落实,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与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2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出台社会信用综合性基本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二十一)坚持审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本目录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基本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收集、共享的范围,披露,以及失信处分的适用范围。范围。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确保过分处罚是平等的。
(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国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促进金融服务面向社会。开展多方面实践探索,鼓励各地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十三)强化安全防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保护国家秘密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以免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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