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3 14:01:18来源:网络整理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健康有序发展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以视频、音频、图文或者直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种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经营者,是指通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等方式,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直接向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恪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学。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电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转移、信息化工作机制分享、咨询判断、教育培训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和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制度和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经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流程,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产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出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广、不适合直播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法律法规规定的营销方式。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对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者进行认证,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等涉税信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验证机制,在直播前对所有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对不符合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网络直播的,不得提供信息。直播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的内容管理,进行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检查,对违法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的高风险营销活动,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流、暂停直播等措施和法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显着位置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有偿导流、宣传推广等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者的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提供帮助或便利。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重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着方式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的上线和使用管理。使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虚拟图像进行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显着位置进行标识。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经营者的账号合规性、关注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等指标和维度,建立分级管理体系,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根据级别。直播间经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检查、延长直播内容存储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工作室经营者账号采取警告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和因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信息内容和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纠纷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利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醒直播工作室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直播经营者、直播间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商或直播间运营商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和直播营销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且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二)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欺骗和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
(四)交易、关注、浏览量、点赞等虚构或伪造的数据流量;
(五)明知或应知他人有违法或高危行为,仍宣传引流;
(六)骚扰、诽谤、辱骂、恐吓他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违禁品和管制物质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20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者应加强对直播间的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必须不要通过暗示的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商账号名、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的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吸引用户关注的关键链接。
第二十一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应当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对语音视频连接、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不得删除、屏蔽相关不良评论等欺骗和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经营者应当核实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资信状况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消费者合法合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监督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利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别人的肖像。正确的。为保护自然人的话语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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