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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2-07-05 09:00:23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的规范与发展。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每六个月向网信税务机关报告一次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薪酬账号、收入类型及盈利情况等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应当维护公平的网络直播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使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或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逃税。网络直播出版商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引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遵守税法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非法策划、协助实施偷税漏税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评优,给予鼓励和支持。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营利,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违规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从事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地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 年 3 月 25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足、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税漏税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加强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网络广播,在发展过程中有效推动网络广播行业的标准化和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开展基于身份证信息和统一社交媒体的网络直播发布,对信用代码的认证登记等,进行动态核查,确保认证信息的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六个月向当地省级网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报酬账号、收入类型和利润情况等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类管理制度;对于网络直播账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采取警告、限期改正、限制账户功能、暂停账户使用、永久关闭账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处理。

(三)配合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醒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强制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资料等。 .,并为合法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公平的网络直播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性能、功能、质量、来源等作出判断、商品的荣誉、资质、销售等。状态、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比价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清楚标明销售价格、被比价及其含义。网播平台和网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骚扰其他运营商 Unrea对直播间内的交易和交易价格施加合理的限制或不合理的条件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或向商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权益。选择权,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提供必要、明确的提示,积极协助商户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网上投诉解决机制为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禁网络直播发布者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其他第三方有我违法或高危行为,仍会促进和吸引流量;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购买产品。

四、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合规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直播发布者的各种收入来源和性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得通过第三方公司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转嫁或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免征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协议;策划、协助网络直播发布者逃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收促进和引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遵守税法,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出版商设立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原则上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计算征收所得税;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及相关第三方委托企业的税收征收、开票等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规范化监管机制。

(三)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对策划和帮助实施违法违规逃税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治理,促进加强监管协同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络信息、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直播发布者认证、注册等直播盈利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对诚信纳税,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直播平台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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