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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什么?

时间:2022-08-16 09:01:47来源:网络整理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和动植物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安全,依法依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口、销售或者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促进国家各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公平性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惯例。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

由于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建立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分工,认证认可工作分门别类,存在弊端如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尤其是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多制度、多政治分工、认证与执法监督混为一谈,尤其是内外两套制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系统涵盖的大部分产品都有重叠。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重复的。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相认。中外企业对此反应强烈。多年来,企业和外国政府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外贸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个问题也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多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各方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整合国内外两大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要求的新型认证体系规则。

为此,国务院领导在2000年10月明确指示,将国产产品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体系,做到实现“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产品合格”。评价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均按照“四个统一”原则重新建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为充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国认证认可体系的整体效应,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合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受国务院直接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对国家认证认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本次组织架构调整,为全面落实和实现“四个统一”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的“四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建立和发展了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这也标志着中国履行入世承诺。

虽然“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原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产品实施强制评价已经统一了。制度(如:入网、许可、登记等)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别。建立和有效实施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需要时间,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支持。

三、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文件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法律法规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标准化法》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是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最新,二是认证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最新,三是对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中央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国家认监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和授权建立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国务院;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产品的认证工作,对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未获证产品上市。 《目录》所列产品不得进口、制造、销售或用于经营和服务活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授权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2、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是强制性产品实施的基础性文件认证体系。它指定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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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管理的产品是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销售、进口或者用于经营服务活动。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制度,即:总局发布规定,国家认监委设立并组织实施;人员负责对认证产品的验收、检测、检验和发证,以及对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进行市场监督检查;负责颁发中国认证标志并接受国家认监委委托审核认证标志申请方案的指定机构

——规定了目录所列产品、认证证书的具体认证规则和程序,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明确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在强制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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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3、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本文件规定了以下内容: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归政府所有,与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目录所列产品进入流通使用领域的标志.

——证明标志的基本样式:

认证标志称为3C标志。规定了标准和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规定认证标志的印刷、使用要求及申请程序

(2)《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本文件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共19类132个产品。

(3)《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件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生效日期和过渡期及新旧制度过渡期的安排.

(4)目录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共47条,详细规定了强制认证申请单位、型式试验、出厂检验、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相关产品 标志的监督和具体使用要求、认证变更、认证延期等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文件。

(5)《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指定管理办法》,本文件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提供产品检测、工厂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管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办法》,本文件经国家计委批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管理要求,即“四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第一批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在逐步制定有关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相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定义(联合公告第60号)、需要备案销售的产品的备案要求等。同时,国家认监委也在总结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经验,并结合国际惯例,提出认证认可立法建议,规范认证认可行为。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制度

1、主管部门和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国家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作用是:

——与国家认监委共同批准发布《目录》;

——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的作用是:

——起草、调整《目录》并会同总局发布

——在目录中指定并公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检验的检验机构、指定的认证标志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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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认证产品及相关公司

——责成地方质检机构查处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

——受理投诉和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规行为

——免于强制认证的特殊用途产品的审批

2。相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和服从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监委将积极发挥各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职能是:

——对辖区内目录所列产品进行监管。监管重点是:未经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目录中未经认证的产品严禁进入本辖区。

——查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查处对象主要是《目录》中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使用者。在监督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涉及经济处罚的,由国家认监委委托相应的省级质检部门执行。

4。指定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目录》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特定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活动

——对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工厂的跟踪检查

——暂停、吊销和吊销证书

—处理对认证产品和认证申请人的投诉和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验机构受认证机构委托,向其提供获证产品的检测报告和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对其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能因为产品经过认证而转移相应的责任。)

5。指定认证标志发行人

为便于市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统一颁发。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颁发认证标志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批准使用非标准认证标志和用于成型等其他方式的认证标志

—为当地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本技术要求

1。认证方式与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以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成:

1)设计评估

2)类型测试

3)制造现场的样品测试或检验

4)市场抽样测试或检验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认证后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根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并按照科学、方便的原则确定。特定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定产品的认证模式。

2。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公布《目录》所列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认证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考国际指南的要求(ISO/IEC Guide 28),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则涵盖的产品范围

2)规则涵盖了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认证方式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

4)认证申请单位分部规章制度

5)产品打样及送样要求

6)关键组件的验证要求(需要时)

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验厂具体要求(需要时)

9)后续检查的具体要求

10)认证标志及具体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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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规定。

认证实施细则所列标准应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标准自动更新。过渡期的特殊安排,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公布相关安排。

3。认证计划

强制性产品认证过程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1)认证申请及受理

这是认证过程的开始。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与认证机构就相关事宜签订相关协议(也可以结合与应用程序)。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当申请人不是产品制造商时,申请人应与产品制造商就实施认证签署相关文件,并安排文件审查、样品测试、工厂审查、标识使用和认证后监督。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必须取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

2)类型测试

型式测试是认证过程的核心部分。当产品为化工产品等特殊产品时,型式试验改为抽样试验。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如:产品大、运输困难等,也可以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利用工厂资源安排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原则上每台需要一份试验报告,但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只需要一份试验报告。

3)工厂审查

验厂是保证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一是产品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重要材料或部件的验证,二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在产品检测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安排工厂检查,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检查日。对于已获得授权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的工厂,其质量保证能力的体系部分的审核可以简化或省略。

4)抽样测试

抽样检验是产品设计中不适合型式检验的部分,当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疑问时,为方便企业,一般在工厂审查时安排抽样,或根据应申请人要求,提前派人打样,检测合格后再进行工厂检验。

5)认证结果的评估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对测试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从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到作出认证决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

6)认证后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获证产品应根据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产品特性进行认证后监督。值得一提的是,认证后监督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两部分。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的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文件。为方便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系列名称

4)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地或加工地

5)认证方式

6)基于标准和技术规则的认证

7)证书日期及有效期

8)颁发机构

对于《目录》中的第一批产品,所有认证实施细则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不作固定期限。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取决于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中的产品允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认证标志。关于标志的样式和用法,请参见以下章节。

5。认证的取消、暂停和撤销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注销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标准、技术规则发生变更,持证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

2)认证产品不再生产;

3)证书已过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续期;

4)持证人申请注销。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证书:

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应撤销证书:

1)认证暂停期间,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

2)监督结果显示产品存在严重缺陷

3)重大质量事故是由缺陷引起的。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相关方的义务

1。 Obligations of Designated Certification Bodies, Testing Bod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in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1)Accept the supervision of CNCA

2)Work within the specified 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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