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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引入的国别报告规定

时间:2020-11-25 16:04:10来源:

由Conyers Dill&Pearman的Richard D Fear(如图)–该警报旨在帮助可能有义务根据2017年《税收信息管理局(国际税务合规)(按国家(地区)报告)条例》报告信息的企业(“ CbCR法规”),该法案于2017年12月15日由开曼群岛发布,作为其对国际税收透明度的持续承诺的一部分。

开曼群岛是《经合组织关于交换国别报告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和《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 BEPS”)的缔约国。CbCR法规在开曼群岛实施了根据OECD的BEPS行动13报告(转让定价文件和国家/地区报告)发布的OECD示范立法,其中规定了BEPS最低标准。

开曼实体是合格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吗?

CbCR法规适用于合格的跨国企业集团(“ MNE集团”)。广义上讲,合格的跨国企业集团是以下企业的集合(“组成实体”,每个“组成实体”):(i)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并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互关联; (ii)上一财政年度的合并集团总收入达8.5亿美元或以上; (iii)在或至少在其经营所在的一个税收管辖区中准备或预期将准备合并财务报表。多国企业集团的任何业务部门或常设机构如果在“开曼群岛居民”中,都将在开曼群岛提出通知和/或报告的要求,这意味着:(a)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成立的公司; (b)在开曼群岛具有有效管理的地方; (c)在开曼群岛受到财务监督。

通知要求

居住在开曼群岛的组成实体必须通知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TIA)他们是多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并确认多国企业集团报告实体的名称和管辖权(以下定义) )(如果不是本身)。通知是一次性的过程,不需要每年重复一次。任何后来成为开曼群岛实体的开曼群岛实体必须在其会计年度结束之前通知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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