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2:01:13来源:网络整理
一、实际控制人VS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2013年)第217条,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50%的股东。 %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够。 “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非公司股东,但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一般来说,现行市场惯例和审计实务中的“实际控制人”是指一般广义的,是指能够通过投资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人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组织,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式
(一)实际控制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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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权,除投资者与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因素:
他们对股东大会的影响;
对董事会的影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股权及其变化;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发行审核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般而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股权投资关系的证明力最大。
此外,除非有非常确定的真实性证明(如历史上的有效公证、法律判决等),否则审核人一般不接受仅依靠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结论。 “持有关系”和“演唱会协议”。
(二)特殊类型实际控制人
根据现有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报等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比较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资委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一般以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部分地方国企也被上一级政府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和研究机构
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和交通大学Onli。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科学院沉阳自动化研究所。
3、员工持股协会
大众交通和公用事业的实际控制人是职工持股协会,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职工持股协会是历史遗留产物。根据《关于职工持股协会和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发协字[2002]115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股权协会或工会。
4、集体所有制企业
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企业,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法拉发展有限公司也是集体企业。
5、村委会
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神泉庄村委会,南山铝业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委会。
6、外商投资
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包括东木股份有限公司、城林股份有限公司、海鸥卫浴、鑫龙实业、金亿实业、汉钟精密机械、 Smike、Rops Jin、豪宁达、长鑫科技、枫林集团等
(三)特殊类型的控件
除一般认定一方为实际控制人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控制类型(共同控制和非实际控制)。人)。
1、联合控制
根据第1号适用意见,共同控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每个人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不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二)@三)多人共同拥有的情况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应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明确,相关章程、协议和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近3年内,且在首次发行后的可预见期间内稳定有效,多人共同持有C股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控制; (四)发行审核部门认为发行人应符合发行人的具体条件。其他条件。
[被家庭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一家公司由近亲共同设立并长期共同控制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关系。
宝利沥青(300135)招股书披露,其共同实际人为周德宏、周秀峰,其中周德宏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持股50%,周秀峰为副董事长,持股28.93%。
合兴包装(002228)联合实际控制人为徐天、陆秀英及其子女徐晓光、徐晓荣。
【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控制,除自然人家庭成员外,无亲属关系的股东也可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本案为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科大讯飞(002230)律师认为,刘庆峰所代表的14人为一致控制人,行动人为科大讯飞的联合实际控制人。
【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部分公司中,股东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但在实践中存在公司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原始创始人失去控制权。
如融信股份有限公司(002123),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联合实际控制人为左强、崔景涛、李伟。其中,左强为公司创始人,持有20.27%的股份。李伟和崔景涛是左强为公司介绍的投资机构-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投有限公司和深圳实际市燕宁发展有限公司、深港产学研所、深圳市燕宁的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27.75%的股份。
2、无实际控制人
如果公司还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无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二)不存在30%以上实际控制) (三)单一股东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一董事不能控制董事会;(五)股东有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无实际控股人说明什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断定公司“不存在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人或公司“难以判断其控制权归属”,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在“无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确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理解及适用——《证券期货法适用意见1》第四条规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公司和其保荐人及律师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现有股权及控制结构不会影响公司有效治理,且其股权及控制结构、管理及主营业务在上市前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股东已认购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的措施,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
【案例分析】
在IPO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会议的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江西世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IPO时确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无实际控制人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持有石龙实业50.06%的股权,是石龙实业的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持有大龙实业93.875%股权,持有石龙实业10.22%股权,是世隆实业的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近三年未持有5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单一股东及关联股东对电化高科实施控制。无单一股东及关联股东对电化高科董事会实施控制,主要股东对电化高科董事会实施控制。所有决议都有影响,但它们没有控制权。因此,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世隆实业无实际控制人
①发行人股东大会不存在最终股东控制权;
②没有最终股东控制发行人的董事会;
③没有最终股东或董事对世隆实业的高级管理团队行使控制权。
石龙实业不仅说明了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还说明了“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原因,即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保持稳定在过去的三年里。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管理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良好,股权和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性治理。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公司报告期内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检查公司组织架构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已确立的。声音和功能正常。
针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问题,石龙实业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补充道:报告期内,电化高科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因此,电化高科的控制结构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石龙实业的控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为确保控制权持续稳定无实际控股人说明什么,石龙实业通过①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华高科锁定36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锁定12个月; ,股票被锁定36个月。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运作”的问题,世隆实业在其法律补充意见(四)回复@>)中表示:公司已成立健全三人会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执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三个委员会和管理团队相互协调平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积极推动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公司治理运作规范有效。并补充了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三次会议及会议纪要d 董事。
从石龙实业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难看出,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有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重点关注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地位是否控制人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是否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清晰的说明,公司将不会以“无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其IPO构成“硬伤”。
三、总结
根据发行条件,实际控制人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实际控制人三年(主板中小板)或两年未变更) (创业板)。(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不存在重大争议)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只有首先准确界定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才能进一步证明其是否符合三项规定。
证监会之所以对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较为谨慎,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行人通过认定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来规避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发行条件。进一步比较,从审计实务的角度看,是否认定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审慎的,是否认定为共同控制应当相对宽松。如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得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结论,还应当讨论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的情况,以及一些保证稳定性的安排应制定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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