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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08-19 12:00:44来源:网络整理

商政发〔2015〕49号

每个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修订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工作,保障新规则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按照原来的规则。强制执行上市条件。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上市的上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应当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对于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商、受托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三、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采取招投标、挂牌、询价、议价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满足下列条件的,采用挂牌询价、协议交易的方式:

(一)债券信用等级AA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不低于高于 75%;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1.5倍债券一年期利息;

(四)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本所上市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保持不变。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行债券风险预警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的通知》(商证翟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分类标准的通知》(商证总字[2012]55号)、《关于发行商业银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金及关于其上市、交易、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政发[2014]4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风险警示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政发[2014]4号)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关于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证斋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我们。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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