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1:01:43来源:网络整理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股权融资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管理《保险资金使用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金融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并以投资者名义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在安全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合规独立开展、流动性和盈利能力。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目标企业所属行业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和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投资标的企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回报预期和一定的分红制度,或不具备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经历核心管理和业务人员流失、目标市场或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被行政或监管部门严厉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股权存在严重法律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纠纷、丧失权限或损害的;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有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和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被列入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清单,或存在潜在声誉保险机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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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污染、高能耗、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商品房的开发或销售;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不受本条(一)(二))项限制。
五、保险公司开展金融股权投资,可以使用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和负债准备金。
本文所称自有资金是指同级保险机构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六、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股权投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范围,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相关资质,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控程序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为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严禁内幕交易、利益转移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七、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股权投资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情况,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董事会、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金融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保险机构违规投资的,银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等监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九、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建发[2010]79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房地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建发[2012] ] 第 59 号)。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规定自本通知的发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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